論“致良知”的儒家詮釋學思想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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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陽明;良知;天理;本心;詮釋學    [論文摘 要]在陽明看來,“良知”是主客相融、亦主亦客,集本心與天理於一體。陽明“致良知”命題的經典詮釋,就是讀者運用自己的良知,去與經典文本意義中體現出來的聖人的良知相交融。從瞭解經典文本的符號意義,進而瞭解經典文本意義中的“理”,最終達到對於聖人良知的體悟,實現自己的“良知”。從這個意義上說,“致良知”就是“良知”致“良知”。

論“致良知”的儒家詮釋學思想意義

“致良知”作爲一個命題是由概念“致”與概念“良知”組成。“致”的意義如何?陽明在《大學問》說:“致者,至也。如雲‘喪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至也,至之者致也。致知雲者,非若後儒所謂擴充其知識之謂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致”有兩層涵義:一是,以“至”訓“致”,“至”爲良知的一種圓滿狀態,這是“致良知”的詮釋目的與歸宿——“知至至之”;二是,以“至”爲“擴充”,良知雖爲人人自有,但要把它實現出來,需要一個“致知”的過程,這是“致良知”的詮釋方法與詮釋過程,而這兩層涵義是辨證統一的。

“致良知”之“良知”是詮釋對象,但實際也包含了詮釋主體。也就是說,“良知”既是詮釋主體也是詮釋對象,因爲只有詮釋主體與詮釋對象合一,“致良知”方能實現。因此,“致良知”的基本涵義就是“良知”致“良知”。良知即是“吾心之良知”。而良知的內容卻包含了世界一切理,這樣,我們“致良知”同時也就“致良知”的一切內容。因此,“良知”是心與理的統一。天理必須是本心,纔有能動性,才能外化、異化,並實現其自身於外界。在良知裏,心與理是同一的,而又是有區別的。因而,“吾心之良知”,是詮釋主體,或“致良知”的主體;“良知之天理”,是詮釋客體,或“致良知”的對象。

一、“吾心之良知”:詮釋學思想意義之主體論

在陽明看來,要能合理而正確解儒家經典,對於詮釋者來說,是有條件、有要求的,只有具備“聖人之心”才能在現實的詮釋活動中理解到“良知”。因此,一個真正的詮釋主體必須由“人心”上升爲“道心”,或由“常人之心”上升爲“聖人之心”。

首先,在陽明看來,“心”有兩個層面的意義:第一個層面是“人心”,也可稱爲“心”,指的是心理經驗上的事實,如感覺、想象及喜怒哀樂等,這是心的研究對象,其實質是物而不是心。第二個層面是“本心”、“道心”,也可稱爲“心”。“天命之性具於吾心,其渾然全體之中而條理節目森然畢具,是故謂之天理。”可見,陽明的“本心”具有“天命之性”與“天理”。在這個意義上,心即性,心即理。

人心是本心活動歷程中的一個階段,人心本來就固有本心的靈明;靈明若能覺悟,就可以反溯本心所經過的歷程,而作有系統的敘述,即所謂的自覺。良知作爲天理與吾心的合一,表現爲先驗之知,此時良知只是天賦於人心,其實質是“本然之良知”,而“心之昏雜多不自覺”;而本心之“良知”,就是“吾心之良知,即所謂天理也。”此時,良知統一“吾心”與“天理”,詮釋主體與詮釋客體合二爲一。良知是主體先天所固有,良知失而復得,故謂之“反”,謂之“復”。反之復之,所以Ⅱq做自覺。自覺者,主體自覺地意識到此心即是良知。此時,良知作爲內在的理性原則和規範體系,以天理爲其內容,正是在此意義上,陽明建立了詮釋客體論。因此,由人心上升爲本心的過程也就是由良知本然進展爲自覺的狀態,也是心即理的過程。

其次,陽明將“吾心之良知”作爲“致良知”活動的先天條件,認爲“致良知”過程必須以良知的本然狀態爲起點,這是一種先驗論的詮釋學觀點。同時,“吾心之良知”也是主體達到理想詮釋主體的本原。其一,“吾心之良知”作爲詮釋主體,它融會心與天理於一體,而這種統一又是詮釋主體對意義世界建構過程的理解。這種過程,主要表現爲“吾心之良知”的外化。什麼是“意”?心(良知)應感而動,便是“意”,也就是說,“陽明以心立說,又以良知釋心,心(良知)構成了王學的基石”。所謂應感,就是“氣”感。所謂意,就是心感於氣的產物。心沒有遇氣而動之時,是寂然不動,不可得而知,這是心的未髮狀態;我們有所知則由意開始,這是心的已髮狀態。心是“未發”與“已發”的統一。心的“未發”,不可言說,陽明說心的“未發”,實際上就是說心的“已發”,爲什麼這樣說呢?未發是體,已發是用;也就是說,沒有不呈現的用之體,也沒有不顯示的體之用。體即用,用即體,二者之間有隱微的分別,沒有彼此隔離的跡象,這就是所謂的“體用一源,顯微無間”。意的統攝範圍:感官受意所支配,思辨受意所限制,情由意所感,行爲由意所,甚至直覺的證明也是意。至於氣,也不限於感官經驗所對的客觀世界,還包括上述的思辨、情、行爲、直覺。心感於氣的結果,即“方有此事”或“時事”,而非他事。

其二,良知即是主體,也是世界本體的主體,是萬物的一般根據,是化生、主宰的根本,又展開於詮釋對象之中。人的良知不是一個抽象的純粹的詮釋主體,而是具有無限豐富內容的具體共相,“良知之虛即天之太虛,良知之無便是太虛之無形,日月風雷山川民物,凡有貌象形色,皆在太虛無形中發用流行。……天地萬物。懼在我良知的發育流行中。因爲凡是在我的靈明之中的,都是爲我而存在的。良知作爲詮釋主體,是接受一切事物的空曠的收容器。一切皆爲我的良知而存在,一切蘊藏在自我之中,同我形成了一個無限的整個世界,詮釋主體也就相當於絕對精神了。

其三,良知作爲詮釋主體,具有知情意三重作用。心之作用爲知情意,良知的作用就是心的作用,所以心的三作用就是良知的三作用。理想的詮釋主體就是對知情意的統一。除此之外,主體還有“思”的功能,“思”屬於“意”的範疇,可以爲“逐物”,亦可以爲“主一”。“逐物”爲“私意安排之思”,“主一”爲“良知發用之思”。如果詮釋主體“逐物”,則主體的體認將會“紛紜勞擾”;如果詮釋主體“主一”,則主體的體認將會“自然明白簡易”,這也反映了“致良知”簡易直接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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