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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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縮水”,職工該怎麼辦? 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張士謙律師告訴《工人日報》記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工傷保險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本單位繳費費率確定。職工應發工資與繳費工資、覈定職工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相同。但是用人單位出於成本角度的考慮,常常少報繳費工資,一旦職工發生工傷,由社會保險機構核發下來的工傷保險待遇就會大大低於工傷職工應當領取的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縮水”

據瞭解,“覈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但一位基層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我們一般只按用人單位的繳費工資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報多少,我們就按照多少去核定。”

“用人單位在實際工資數額以下申報職工工資數額,少報繳費工資,處於沒有監督的狀態下,這已經成爲用人單位少繳納工傷保險費、節約成本的慣用手段。另外也有的存在當地政府行爲、對某些行業一刀切所致。”張律師說,“有的地方默許企業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

工傷保險待遇“縮水”,該怎麼辦?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陳劍峯律師對《工人日報》記者說,職工可以採取三種途徑維權:一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其到社保機構補足差額。如果單位拒絕或者拖延不辦,可以向本單位的工會組織求助,或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單位補足了社保費,職工就可享受正常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在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後,在享受國家社保支付的較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後,通過仲裁、訴訟等渠道維權。在提起勞動仲裁時,一併提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在打官司過程中,工資條是最好的證據。

但陳律師特別提醒,如果傷者是1~4級傷殘的嚴重工傷,最好要求單位補足社保繳費基數。他解釋說,1~4級傷殘可按月享受傷殘津貼,而傷殘津貼是要享受到退休或正常死亡的,時間很長。所以,對於1~4級傷殘的工傷者來說,一定要想辦法讓單位到社保按照月實際工資繳納社保,這樣待遇就有了永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