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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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傷保險待遇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上海市工傷保險待遇

上海市從2017年4月1日開始,對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行調整。兩項標準涉及工傷人員本人,一項標準涉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 一是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42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也同時進行調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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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違法信息將被公開,納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受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

新修訂的《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1月3日正式發佈,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從發佈會上獲悉,對有多次或嚴重違法記錄的違法者,監管部門將增加監督檢查頻次,並通報有關部門,依法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限制。上海還將探索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將危險化學品單位工傷保險費率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情況掛鉤。

和之前的版本相比,新修訂的《辦法》從原來的6章59條擴展到8章73條,重點加強了對責任的明確,致力於消除監管“縫隙”。

《辦法》細化了行政管理部門在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等各個環節中,19個相關行政部門各自的管理職責;明晰了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的屬地監管責任。

上海還提出要實施區域化的目錄清單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對不同區域、種類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要求。同時,設定了相應罰則,爲目錄清單管理提供有力法律支撐。上海市安監部門表示,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項目,原則上只能在集中區域內,確需在集中區域外的,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

有效的監管離不開先進的技術。《辦法》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通過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開展危險化學品交易;要求相關企業採用電子標籤等自動識別手段,實現危險化學品出入庫信息的動態管理;要求運輸企業通過衛星定位系統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全程監控。

有效的監管更離不開社會共治。據透露,上海將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對受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還將鼓勵社會第三方通過對專業技術問題出具專業報告等方式,爲相關監管部門提供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