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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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釋義

【解釋】本條是關於租賃合同的概念的規定。

本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租賃合同有以下特徵:

1.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出租人)將租賃物有限期地交給另一方當事人(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該租賃物並獲得收益。在租賃的有效期內,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佔有、使用、收益,而不能任意處分租賃物。當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因此,租賃合同只是將租賃物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而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仍屬於出租人。租賃合同的這一特徵區別於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這兩類合同都是以轉移財產的所有權爲基本特徵的。

 2.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爲代價

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是爲了滿足自己的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出租人出租租賃物是爲了使租賃物的價值得以實現,取得一定的收益。承租人要取得使用權不是無償的,是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支付租金是租賃合同的本質特徵。這一特徵區別於借用合同,借用合同雖然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權,但是借用是無償的,不需付出任何代價。同時這一特徵也區別於借款合同,雖然兩者都是有償的,但借款合同支付的是利息。利息不同於租金,租金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利息在很多情況下是法定的,當事人是不能約定的,即使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也有一個上限要求,不能放高利貸;租金可以不按租期的時間長短來計算,利息往往是根據借款時間的長短來計算。

 3.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有體物、非消耗物

租賃物必須是有形的財產,這是租賃合同的特徵之一。租賃可以是動產,如汽車、機械設備、計算機等,也可以是不動產,如房屋。但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它們都是有形的,都是能以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出來的。無形的財產不能作爲租賃的標的物。這是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的特徵緊密聯繫的。非消耗物是指能夠多次使用而不改變其形態和基本價值的.物。一次性使用的物品或很快就消耗掉的物品不能作爲租賃物,如洗滌用品、糧食等,因爲這些物品一經使用,就已喪失其自身的價值,甚至物本身已經消失了,根本不可能再要求出租人返還。因此,消耗物不能作爲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4.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出租人須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使用狀態。承租人負有妥善保管租賃物並按約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都是以履行一定義務爲代價的。因此,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的合同。它區別于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在通常情況下一般是單務合同,贈與人向受贈人贈與財物並不以對方承擔一定義務爲條件。

5.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其財產的使用收益在一定期限內轉讓給承租人,因爲不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承租人不可能對租賃物永久地使用,物的使用價值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各國法律一般都對租賃期限的最長時間有所限制。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租賃合同根據租賃的不同可分爲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在我國主要指房屋租賃。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約定期限可分爲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關係到租金的交付日期、租賃物的返還的日期、合同終止的時間等問題。不定期租賃賦予合同當事人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租賃合同是在人們的經濟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間調劑餘缺,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價值。通過租賃,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的利益可以同時得到滿足,因此,租賃是現實經濟生活中較爲重要的一種經濟形式。

目前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有些交易行爲,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的租賃、企業承包租賃經營等形式,是否用本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加以調整,在起草合同法的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爲,上述幾種經營形式從實質上講是租賃,應該由租賃合同調整;也有人認爲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分析,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多地是對土地的使用權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最高可達到70年,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它是一種用益物權,各國一般都將這種土地使用權通過物權法來調整。本章規定不適用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具體規定,只是在少數地區進行試點,它是爲了便於各級政府進一步盤活存量用地的一項措施,它還有待於在試行中不斷總結經驗。

對於企業的租賃經營合同與本章規定的租賃合同是不同的,表現在,一是企業租賃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另一方則是本企業的職工,他們之間本來就有一個內部管理的關係;二是合同訂立是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的,有時還須由有關部門批准;三是租賃的標的是整個企業,而不是某一特定的財產,是人財物、產供銷、資金、技術、經營等多種因素的綜合體,承租人獲得的不僅是對財產的使用權,而是一種經營權;四是承租人須以自己的財產向企業提供擔保;五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終止時,企業的價值須大於租賃時的價值。從上述特徵中可以看出,本章規定的租賃合同不能適用於企業的租賃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