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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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九條 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釋義

【解釋】本條是對提貨的規定。

承運人將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後,並沒有完成所有的運輸義務,其還應當按照約定將貨物交付於收貨人。這是承運人的一項主要義務。承運人將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後,如果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以便於收貨人及時提貨,因爲收貨人對於貨物何時到達目的地一般是不知道的。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承運人並不知道收貨人是誰,而託運人又沒有及時告知承運人,在此時,承運人就沒有及時通知收貨人的`義務。例如在海上貨物運輸中,託運人並沒有告訴承運人收貨人是誰,而只是在單證上寫明“憑提示交付貨物”,則承運人將貨物運到目的地後,就可能不知道收貨人是誰。所以本條才強調“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後,如果承運人不知道收貨人是誰時,承運人應當通知託運人在合理期限內就運輸的貨物的處分作出指示。

一旦收貨人接到承運人的通知,應當及時提貨。這是收貨人的主要義務。如果收貨人在收到承運人的提貨通知後的規定時間內或者沒有規定時間而在合理時間內沒有提取貨物,而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逾期的保管費用,如果因爲逾期提貨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收貨人應當承擔損失。如果在逾期期間,貨物因發生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收貨人提貨時,應當將提單或者其他提貨憑證交還給承運人,承運人一般也只有在收貨人出示了提貨憑證後,才能向收貨人交付貨物。如果按照運輸合同的規定或者提貨憑證的規定,應當由收貨人交付全部或者部分運費的,收貨人還應當向承運人履行交付運費的義務後,纔有權利提取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