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釋義總則第一章: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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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共八條,對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

合同法釋義總則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 爲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對於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產、生活領域的方方面面,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據不完全統計,每年訂立的合同大約有40億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糾紛案件,大約300萬件。因此,制定一部統一的、較爲完備的合同法,規範各類合同,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於及時解決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這三部合同法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國內經濟、技術和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擴大、經濟貿易的不斷髮展,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規定不能完全適應了,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國內經濟合同、涉外經濟合同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問題不統一,某些規定較爲原則,有的規定不盡一致;第二,近年來,在市場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詐,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較爲突出,在防範合同欺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補充規定;第三,調整範圍不能完全適應,同時近年來也出現了融資租賃等新的合同種類,委託、行紀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應作出規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則是:第一,制定一部統一的、較爲完備的合同法。過去所以先後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統一的合同法,制定統一合同法的條件還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製定,又不能適應市場對法律的迫切需要,爲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這樣做是完全正確的。現在情況不同了,經過10多年的實踐經驗,已積累了大量經驗,有條件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合同法,對有關合同的共性問題作出統一規定,把10多年來行之有效的有關合同的行政法規和司法的規定,儘量吸收進來。這個問題,在1993年修改經濟合同法時就被反覆考慮並提出來了。根據十四大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1993年對經濟合同法進行了修改,同時開始着手研究起草統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個合同法爲基礎,總結實踐經驗,加以補充完善。實踐證明,三部合同法總的原則和規定是正確的、可行的。制定統一的合同法,不是將現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來,而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的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連續性,對於現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則要繼續保留,不適應的予以修改,不夠的予以補充完善。第三,從我國實際出發,充分借鑑國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經驗。合同法主要是規範財產流轉的,相對來講共性問題要多些,我們要開展對外經濟、技術、貿易,不考慮國際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當然,借鑑國外經驗,要從我國實際出發,不能離開我國實際。例如,我國是以公有制經濟爲主,這一點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是不同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合同法調整範圍的規定。

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合同法草案關於合同的調整範圍是這樣規定的:“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在修改、審議過程中,對“公民”和“債權債務關係”作了修改。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外國人對我國的投資和經濟貿易往來,也需要適用合同法,而“公民”一詞不能包括這種情況。爲此,本條將“公民”修改爲“自然人”,這就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有的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鑑於對債權債務關係一詞容易產生不同理解,對合同法調整範圍的表述還是用“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爲好。爲此,本條將“債權債務關係”修改爲“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本條所稱“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本條所稱“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夥組織以及分支機構等。

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合同法應規範農村土地承包、企業承包合同。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制度,必須長期堅持,要抓緊制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的法律法規。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委員認爲,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同時建議抓緊研究制定專門法律,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企業承包,有些是內部承包,有些是外部承包,兩者情況有所不同,適用法律應有所區別,對於外部承包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至於內部職工的承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合同法適用範圍:

1.合同法的適用範圍與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適當擴大。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各有側重。經濟合同法適用範圍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爲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合同。涉外經濟合同法適用範圍是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不包括我國公民同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法適用範圍是法人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間訂立的技術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術合同。而統一的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擴大了:一是合同主體,包括中國。外國的個人之間、組織之間以及個人與組織之間訂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種類,不僅是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而且包括所有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這裏所說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指財產關係,有關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活動,不適用合同法。①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活動,屬於行政管理關係,不適用合同法。例如,貸款、租賃、買賣等民事合同關係,適用合同法;而財政撥款、徵用、徵購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屬於行政關係,適用有關行政法,不適用合同法。②企業、單位內部的管理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也不適用合同法。例如,加工承攬是民事關係,適用合同法;而工廠車間內的生產責任制,是企業的一種管理措施,不適用合同法。

3.關於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①政府機關作爲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如購買辦公用品,屬於一般的合同關係,適用合同法。②屬於行政管理關係的協議,如有關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協議,這些是行政管理關係,不是民事合同,不適用合同法。③政府的採購活動。對政府的採購行爲應加以規範,目的是爲了防止浪費,杜絕腐敗,保護民族工業等。但這種規範,僅是對政府的採購行爲加以約束,並不是約束對方,政府與對方之間訂立的合同要適用合同法。對於政府採購行爲本身,要專門制定政府採購法來規範。④關於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問題。我們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指令性計劃不是合同法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爲了保證國防重點建設以及國家戰略儲備的需要,在個別情況下,國家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爲此,在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的一章中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釋義】本條是對平等原則的規定。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着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同時還意味着凡協商一致的過程、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時,與企業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但在購買商品時,與企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爲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可以不管企業願意不願意,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企業。法律地位平等是自願原則的前提,如果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談不上協商一致,談不上什麼自願。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釋義】本條是對自願原則的規定。

自願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是民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的特有的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自願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願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願原則意味着合同當事人即市場主體自主自願地進行交易活動,讓合同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知識、認識和判斷,以及直接所處的相關環境去自主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範圍小、關係簡單,所需信息小、反應快。自願原則保障了合同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而市場主體越活躍,活動越頻繁,市場經濟才越能真正得到發展,從而提高效率,增進社會財富積累。

自願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當事人依自己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願決定。

當然,自願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有的同志建議規定合同自由原則。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許多國家都規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一方面,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與強行性規範、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相牴觸,就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當事人的意思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獲得法律拘束力。違反強制性規範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意無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

本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樣規定,既體現了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訂立合同,又明確了當事人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依法”。依法訂立合同,包括在內容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也包括在程序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比如,金融領域裏發生的高息攬儲情況,是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即使當事人雙方自願,該合同也是無效的,對違法者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釋義】本條是對公平原則的規定。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公平原則作爲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將公平原則作爲合同當事人的行爲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力,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釋義】本條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爲;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爲後契約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作爲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意義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爲指導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爲準則,有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第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釋義】本條是對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的規定。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一般來講,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涉及當事人的利益,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與強制性規範、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相牴觸,就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國家及法律儘可能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預,由當事人自主約定,採取自願的原則。但是,合同絕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問題,有時可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涉及維護經濟秩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表示,不是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對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國家應當予以干預。至於哪些要干預,怎麼幹預,都要依法進行,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

必須遵守法律的原則與自願原則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這兩個原則的關係呢?一方面,自願原則鼓勵交易,促進交易的開展,發揮當事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以活躍市場經濟;另一方面必須遵守法律的原則保證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前提下進行,使市場經濟有一個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所以說,遵守法律原則和自願原則是不矛盾的,自願是以遵守法律、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爲前提;同時,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體現和保護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的自願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依法禁止濫用民事權利是統一的。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合同條文的規定,有不同的情況,有強制性的規定,有非強制性規定。對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是必須執行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貸,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對非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例如,合同法規定,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首先是由當事人協議補充。正確認識以上兩種不同的規定,有助於指導當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自主、自願地從事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釋義】本條是對關於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訂不訂合同、與誰訂合同、合同的內容如何等,由當事人自願約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後,對當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就是說,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所謂受法律保護,就是說,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從而使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維護自己的權益時,法院就要依法維護,對於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強制其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