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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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四條 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釋義

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解釋】本條是對託運人如實申報情況義務的規定。

在承運人託運貨物之前,往往需要託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之時向承運人準確地表明一些運輸當中必要的情況,以便於承運人準確、安全地進行運輸。在貨物運輸業務中,一般都是採用由託運人填寫運單的方式(如在海上貨物運輸中,一般是由提單;在民用航空貨物運輸一般是航空貨運單;在鐵路貨物運輸中,一般是貨運單)來進行申報的,而承運人也一般是憑藉託運人填寫的內容來了解貨物的情況,並且採取相應的措施對貨物進行運輸當中的保護;同時承運人也是根據運單上填寫的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地址,向收貨人交貨。如果託運人不向承運人準確、全面地表明這些運輸必要的情況,就有可能造成承運人無法正確地進行運輸,甚至有可能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爲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本條強調了託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準確地向承運人表明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的情況。在專門法中,對託運人的這項義務也作了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託運人應當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的貨物的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因航空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九條規定,託運人應當如實填報託運單,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對填報的貨物和包裹和品名、重量、數量進行檢查。經檢查,申報與實際不符的,檢查費用由託運人承擔;申報與實際相符的,檢查費用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因檢查對貨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損壞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託運人因申報不實而少交的運費和其他費用應當補交,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加收運費和其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託運人託運貨物,應當妥善包裝,並向承運人保證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的品名、標誌、包裝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的正確性;由於包裝不良或者上述資料不正確,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託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一般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以下內容:1.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這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因爲在運輸合同中籤訂合同的一方託運人很多時候不是貨物的接受方,接收方往往是與承運人並不相識的第三方,爲了便於承運人及時交貨,就需要託運人在運輸開始之前向承運人在運單上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本條還規定,託運人在有的情況下,還應當向承運人表明“憑指示的收貨人”的意思。這主要是針對在海上貨物運輸的情況下,託運人在交付貨物進行運輸時,還沒有確定貨物給誰時,就在提單上寫明“憑指示交付”的.字樣,也就是承運人憑託運人的指示交付或者提單持有人的指示交付貨物。2.收貨地點。這對承運人的正確運輸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承運人不知道收貨人的收貨地點,也就無法在某個確定的地點進行交付貨物,也就無法完成運輸任務。3.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內容。這裏貨物的性質是指貨物的屬性。除了上面列舉的各種情況外,託運人還應當向承運人準確提供貨物運輸必要的其他情況,如貨物的表面情況、包裝情況等。

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的情況(這裏的“申報不實”是指託運人所提供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合;這裏的“遺漏重要情況”是指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一些有關運輸的重要情況,卻沒有提供),往往會造成兩種結果。第一種結果是因爲託運人的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給承運人造成損失,例如託運人把五噸重的貨物誤報爲三噸,承運人的起重機負荷僅爲三噸,造成機毀貨損,損及承運人船舶。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本條第二款規定,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種結果是因爲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致使承運人按照託運人申報的情況進行運輸,結果給託運人造成損失。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向承運人準確、全面地表明運輸必要的情況是託運人的義務,如果因爲託運人不履行這項義務或者履行這項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給自己造成損失的,證明託運人對損失的產生是有過錯的,所以理應由託運人自己承擔損失,承運人可以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