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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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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越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本身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是符合歷史的發展趨勢,代表着社會進步的發展方向,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新的事物,其成長不會一帆風順,人們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認識也需要一個過程,隨着時代的發展尤其是在當今世界的全球化趨勢下,具體時期的情況會隨時變化,情形富於多樣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具體適用上會面對一些問題,在充分認識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基礎上,我們需採取一定措施來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爲了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現階段的社會轉型和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中充分發揮其優越性,必須構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施全方位體系來保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發揮。總體上需把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法制保障機制與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建設相結合,共同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越性的充分發揮。

一方面,要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機制。現階段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處社會環境發生深刻變化,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體運行的保障機制卻不完善,發揮其優越性的具體法律性文件少,知政參政、民主監督等方面有限,未能形成有效的法律規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保障制度體系。面對現階段的情況,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目標設計與運行機制結合,建立與此配套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法制保障機制刻不容緩。以《憲法》爲依託,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運行各個環節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現階段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運行規定主要是在憲法中予以確認,《憲法》也只在總綱中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第三章第一條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位、代表任期、職權和程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爲依託,把知政參政、民主監督、幹部任免納入監督範圍,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監督權,爲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提供監督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要求。構建以《憲法》爲中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爲兩點的合理的科學的法制保障體系,結合實際,保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運行,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法治化,健全具體運行機制,不斷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體運行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建設,從而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另一方面,要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建設。列寧曾指出:“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本身具有廣泛性的真實的民主,但是各個不同的歷史階段民主是不同。我們要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法制保障機制,同時要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建設。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建設是一個不斷提高人民當家作主的實現程度的歷史過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具體的歷史階段發揮其優越性需不斷研究民主建設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和創造民主建設的新機制新方式,按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客觀規律來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建設。加強監督的民主建設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建設的重要環節。首先,要加強監督主體的民主意識,明確監督主體的界定、權利與義務以及監督的形式,提高對行政機關實施民主監督的認識,保障其知情權和監督權,牢固樹立監督的責任意識;其次,要擴大知情的範圍,提高知情的程度,做到監督內容調查透明化和公開化;第三,完善監督的執行,明確監督的範圍、方式和程序,實行全面的監督,儘可能做到事前監督,從而有利於對事件發生的控制,建立監督保障機制和激勵機制對於執行監督進行保障,同時,注重監督規範有序地與其他監督(如中共黨委的黨內監督、政府的行政監督、法院和檢察院的監督以及新聞網絡等媒體的輿論監督等)的良性互動和轉化,在實踐中不斷強化監督的民主建設。
  論述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⑴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⑵人民通過民主選舉選出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爲國家權力機關

⑶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

⑷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1.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於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是非常重要的。

2. 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憲法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按照這一規定,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而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決定,這就能使國家的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

3.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能使我們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脫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揹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4.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別審議決定全國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針。全國人大對地方人大不是領導關係,而是法律監督關係、選舉指導關係和工作聯繫關係。國務院對各級地方政府是領導關係。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的事情,地方必須遵照執行,同時給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於統一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

5.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級機關的領導,行使憲法賦予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一方面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樣,就能夠把各民族緊密地團結在一起,保障國家的統一、獨立和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