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治理中的村民代表-關於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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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治理中的村民代表-關於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的討論
提要: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村級治理中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的核心。本文通過對村民代表與村民和村幹部關係一般圖景及例外情況的考察,認爲村民代表會議制度能否發揮效能,不僅與制度建設有關,而且與特定的村莊基礎有關。正是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構成了特定的村莊基礎。只有通過制度建設而使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提供給村民和村幹部的收益,大於建設所需要的成本,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纔有良性的希望,其效能也纔會因此增強。

關鍵詞:村民代表會議 村級治理 制度

Abstract: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is the core of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village’s governance. By the study of the general and exception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and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efficiency of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bears not only on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but also on the particular elements of village, are just formed by the abil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 Only by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which provides with a higher profit than the cost for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can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gain a healthful development and a high efficiency.

Key words: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Village’s Governance; System




一、引論

1998年修定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較試行法的一個重要不同是增補了第21條:“人數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據民政部參與修定《村組法》的有關人員講,增補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內容是新《村組法》重要改進之一,可見實踐部門認爲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對於村民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在學術界,徐勇認爲,“相對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質較高或較大。在農民的、文化素質普通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自治中的實際影響和作用較大。”[1]張靜將村民自治劃分爲代表性自治和權威性自治兩種類型。她認爲在當前存在行政“吸納”政治的情況下,形成了鄉村幹部事實上的利益,而“如果選出來的鄉村權威仍然依據原有的方式治理鄉村,選舉就只是增加了新權威的合法性,但並沒有促進選舉之後基層政權和村民權利關係的制度性改變,它產生的是權威性‘自治’”。權威性自治和鄉村幹部網絡互爲聯繫,阻擋了來自村民及國家兩方面對基層幹部配置的參與。它排斥了社會力量的制衡權利,使選舉後的鄉村治理仍然侷限在少數人蔘與並控制的範圍內。張靜因此認爲,村民自治僅僅選舉是沒有用處的,必須由權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轉化,不僅在村委會選舉階段,而且在整個村民自治的過程中,賦予村民代表會議足夠的權利並將這種權利制度化[2]。郎友興和何包鋼也認爲,在村民自治實踐中,村民代表會議的實際影響力與作用比村民會議大,這不僅是因爲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高的威望和素質,而且他們更易具有榮譽感、成就感和責任感[3]。

的確,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對於村民自治制度的實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爲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核心部分。正因爲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如此重要,具體考察村民代表和村民的關係及村民代表與村幹部的關係,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中,筆者希望以農村調查中發現的一些關於村民代表的片段,來討論村民代表這一中心詞及其組成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的村莊基礎,而不是抽象地討論村民代表會議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