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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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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一)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在我國,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

 (二)人民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與制度。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三)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我國的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領導權。法律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都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它們的貫徹實施由國家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按其職責去執行。

 (四)國家權力機關行使職權的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五)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的職責和相互關係。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全國性的重大事項,通過的法律和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審議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

(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維護國家統一的前提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七)特別行政區制度。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國防由中央負責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它們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