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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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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推進學校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健全和完善中小學校校長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羣衆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應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調動教職工積極性;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學校教育教學等各項任務。

第四條 教代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照規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教代會支持校長依法管理學校。

第二章 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範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校長工作報告及學校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與其他學校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分配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後,由校長頒佈施行。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領導幹部,並可對被評議者的獎懲提出建議意見。根據上級領導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校長人選的工作。

第六條 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利,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爲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

校長對教代會通過的議案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大會複議。複議後教代會和校長意見仍不統一時,可以提請學校黨組織協調解決,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組織。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可以當選爲學校教代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教研組,科室、班組等爲選舉單位,由教職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人數一般佔教職工總數百分之三十左右。教育教學第一線的教師代表一般不低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學校正副校長、黨組織和工會主要負責人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舉單位,直接參加選舉。 當選的教職工代表名單應當張榜公佈。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並按照規定程序更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選出的教職工代表組成若干代表組。代表組組長由代表選舉產生。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案。

(3)對學校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閉會期間由工會組織參加對學校有關工作的檢查活動。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參加教代會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聯繫羣衆,聽取和反映羣衆意見,協助做好羣衆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作爲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人數不超過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五十人以上的學校實行教代會制度。 教職工不足五十人的學校,可以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的性質和職權與教代會相同,其組織制度可以參照教代會。

第十三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教代會三至五年爲一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或者學校黨組織、校長和工會共同研究決定,可以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第十五條 教代會大會主席團實行集體領導。大會期間負責主持會議和各項活動;聽取並反饋代表組審議意見;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決議和決定草案等;討論決定以及處理大會其他重要事項。 教代會大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主席團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從正式代表中選舉產生,由學校各方面代表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幹部,教師代表應當佔主席團成員半數以上。

第十六條 教代會大會的選舉和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方式。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爲有效。

第十七條 教代會大會對審議。通過和決定的議案,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 教代會大會可以徵集代表提案。提案處理的情況應當及時公佈,並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九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小組,承擔教代會相關工作。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召開教代會大會所需經費由學校提供。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承擔以下工作:

(1)參加並負責大會籌備;提出大會議題。程序方案及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報學校黨組織同意;主持教職工代表選舉工作,審查代表資格;徵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協助大會主席團做好會議期間有關會務工作。

(2)閉會期間組織各代表組和專門工作小組活動,召集臨時代表會議,主持聯席會議;組織代表活動,宣傳大會精神,檢查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提案的落實、處理情況。

(3)組織教職工代表的培訓,處理教職工代表申訴等有關事項。

(4)工會主席參加校務會議,參與討論和決策。

(5)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