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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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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爲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爲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爲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覈辦法,教師工作考覈辦法等,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爲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