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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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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實施細則,歡迎大家分享。

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實施細則

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爲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羣衆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的領導幹部。

第六條 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複議。複議後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行,並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並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爲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爲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範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辦事公道,密切聯繫羣衆,能熱心爲羣衆辦事,敢於和善於同不良傾向作鬥爭,爲多數羣衆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爲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爲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繫羣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羣衆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