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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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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保障員工和非公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係,共同辦好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非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企業在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同時,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工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和作用。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協調企業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的一項基本制度。

第四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職工代表大會要正確處理企業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和職工的利益關係,在法律決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企業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工作。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 非公有制企業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以及企業破產、重大裁員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出集體協商方案和意見;

(二)審議通過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或者職工一方的集體協商方案;

(三)審議職工代表有關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提案;

(四)依法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以及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以班組、工段或者車間爲單位,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九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調離企業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免除,缺額由原單位補選。

第十條 職工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羣衆性,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本單位主要業務的基層崗位職工的比例,不得低於70%;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職工代表比例,不得超過20%;青年職工、女職工的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職工總體年齡結構中的青年職工、女職工比例基本相適應。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代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