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幹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常徵求羣衆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徵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並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六、討論並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並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並進行審議。
八、根據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幹部進行監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幹部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