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的團長和副團長。
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和軍隊的最高一級的中共黨委書記或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擔任,副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或軍隊的最高一級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爲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8、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9、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1、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2、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
1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4、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5、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
(3)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5)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祕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爲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4、解釋法律;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6、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7、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8、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
10、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1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