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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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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保障社區居民依法行使主權利,完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推進社區民主政治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社區實際制定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⑴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是社區居民會議的一種形式,依法行使社區居民會議的職權,是所在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

⑵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民推進的居民代表組成。居民代表可以是每戶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居民小組選舉產生的代表。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辦法是:以居民小組爲單位,組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每戶參加1名代表進行民主推選或無記名投票選舉。居民代表與社區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⑶ 社區居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本社區的居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熱心爲社區單位和居民服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身體健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和羣衆威信。

社區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權利:代表社區成員的意願參與社區議事,行使表決權;有了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務收支、計劃生育、民事調解、社會治安等有關社區事務管理情況的權利。

社區居民代表應履行下列義務:經常向所聯繫的社區單位和社區成員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精神;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做好本社區有關的各項工作;密切聯繫社區成員,傾聽羣衆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社區成員的共同意願,帶頭完成黨和政府交給的各項任務和社區自治事務。

⑷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權是:選舉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本社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審議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文明公約》;審議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和社區單位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者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⑸ 區居民代表會議的議事規則是: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爲必要或有1/5以上的戶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組建議,應當隨時召開;過半數以上的居民代表參加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有效,過半數以上的與會代表通過的決議、決定有效。

⑹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提前以上面形式通知全體會議成員;居民代表就有關議題深入調查研究,徵求社區單位和居民意見;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會議;由提出議案者說明議案,與會代表充分醞釀、協商,集中正確的意見進行表決,形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