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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範本(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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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範本(精選3篇)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1

1、社區居民議事室會議一般每季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經會長召集也可召開。

2、社區居民議事室一方面研究決定各項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如何落實,社區重大事件如何處理,另一方面以百姓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如何解決爲議事。

3、召開以百姓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如何解決爲議題的議事室會議前,由會長負責以先行召開居民座談會或徵求居民羣衆意見等形式梳理議題,由常務副會長負責召集本期議題相關的駐區單位、共建單位、專業人士、居民代表等參加。

4、每期議事室一般確定一個主題,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形成會議決議。制定實施方案和解決問題辦法。

5、社區居委會爲居民議事室的日常工作機構,議事室形成的決議由居委會負責協調有關方面落實,由社區黨組織負責督促,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社區羣衆公佈。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2

一、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民代表組成。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根據社區居民會議的授權,討論決定社區自治事務,代表社區居民行使監督、管理、決策的權力,並具有一定的立約權。

二、社區居民代表由社區居民按每20戶至50戶推選1人,或者由各社區居民小組(社區單位)推選若干人,社區居民代表數在50至100人左右,社區人口數在2000人以上的,居民代表數不得少於60人。

三、社區居民代表的推選在推選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後進行。社區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代表必須進行撤換:

(一)社區居民代表當選後,在工作中沒有足夠的能力,不符合社區居民代表的資格和條件,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二)社區居民代表當選後,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不爲社區居民服務,甚至違反居民公約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犯了嚴重錯誤。

五、社區居民代表因撤換或者其它原因出現空缺時,應及時進行補選。社區居民代表的撤換和補選,由原選舉單位進行,其具體方式和程序按照社區居民代表的選舉規定執行。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3

爲了保障社區居民依法行使主權利,完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推進社區民主政治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社區實際制定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⑴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是社區居民會議的一種形式,依法行使社區居民會議的職權,是所在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

⑵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民推進的居民代表組成。居民代表可以是每戶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居民小組選舉產生的代表。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辦法是:以居民小組爲單位,組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每戶參加1名代表進行民主推選或無記名投票選舉。居民代表與社區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⑶社區居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本社區的居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熱心爲社區單位和居民服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身體健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和羣衆威信。

社區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權利:代表社區成員的意願參與社區議事,行使表決權;有了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務收支、計劃生育、民事調解、社會治安等有關社區事務管理情況的權利。

社區居民代表應履行下列義務:經常向所聯繫的社區單位和社區成員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精神;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做好本社區有關的各項工作;密切聯繫社區成員,傾聽羣衆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社區成員的共同意願,帶頭完成黨和政府交給的各項任務和社區自治事務。

⑷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權是:選舉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本社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審議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文明公約》;審議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和社區單位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者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⑸區居民代表會議的議事規則是: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爲必要或有1/5以上的戶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組建議,應當隨時召開;過半數以上的居民代表參加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有效,過半數以上的與會代表通過的決議、決定有效。

⑹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提前以上面形式通知全體會議成員;居民代表就有關議題深入調查研究,徵求社區單位和居民意見;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會議;由提出議案者說明議案,與會代表充分醞釀、協商,集中正確的意見進行表決,形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