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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大代表聯繫選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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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大代表聯繫選民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條 閉會期間,縣人大各代表小組每年組織代表走訪選民1—2次,聽取和反映人民羣衆的意見和要求,探索和創新代表活動方式,拓展代表活動的內容。

第二條 代表走訪選民的內容:

(一)由各代表小組組織開展縣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試點工作。具體由各代表小組在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指導下安排落實。

(二)每個縣人大代表除定期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外,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到原選區聽取選民意見,接受選民監督,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溝通人民羣衆同縣人大常委會、“一府兩院”及其縣級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反映人民羣衆的呼聲,提出建議、批評、意見。

第三條 縣人大代表各小組要認真負責地組織好每次小組活動,並將代表小組的活動情況和每個代表的活動情況作好記載,並及時書面報送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

第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將及時總結推廣各代表小組活動的先進經驗和作法。

第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每年召開1—2次縣人大代表小組組長代表工作會。

第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將在每年人代會上對代表工作成績突出的代表小組和優秀代表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