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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民檢察院調研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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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民檢察院調研工作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調研工作的決定的規定精神,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工作意義

調研工作是檢察業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

領導實現科學決定,掌握領導工作主動權的必須程序和

重要手段,是檢察機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保

證。

第二條指導思想

檢察調研工作是以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堅持實事求是,爲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服務,爲檢察工作的發展服務,爲領導科學決策服務,通過此項工作的開展,擴大檢察機關影響,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教育公民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第三條應遵循的原則

一、緊密圍繞黨的工作中心和檢察重點;

二、符合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

三、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

第四條具體要求

一、每年年初,由負責該項工作的科室確定本年度的調研計劃,由各分管領導審批後製定全院年度調研計劃。

二、院領導班子成員每年深入基層調研不少於15天,各科室每年完成相關調研課題不少於兩個。

三、調研後應撰寫調研報告,報告要實事求是,要有針對性,能反映突出問題。

四、做好調研成果的轉化運用工作。對於優秀的調研課題要形成典型材料或政策,使之成爲領導的決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