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實用文案>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

學識都 人氣:2.72W

(1995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43次會議通過 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6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4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三條 檢察委員會的議事範圍包括:

(一)討論、決定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問題;

(二)總結檢察工作經驗,研究檢察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討論、通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四)討論、通過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規則、辦法;

(五)討論、決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審查起訴等事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按照有關規定請示的事項以及提請本院抗訴的案件;

(六)討論檢察長認爲需要審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並依法作出決定;

(七)討論、通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

(八)討論、通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討論、決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

(十)討論、決定其他需要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

第四條 檢察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符合《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定要求,委員缺額時應按照委員選任程序及時補充。

第五條 檢察委員會會議一般每週召開一次,根據需要也可以臨時召開或者延期召開。

第六條 檢察委員會會議由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能出席的,可以委託一位副檢察長主持,會後將討論的情況和決定的事項,及時向檢察長報告。

第七條 檢察委員會會議必須有檢察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

第八條 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未擔任檢察委員會委員的院領導成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還可以通知院內設機構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擬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或者事項,承辦檢察官要提出明確的辦理意見,且需經檢察官會議集體討論並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副檢察長經審覈認爲應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出建議,由檢察長決定是否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

檢察委員會委員可以提出議案,經檢察長同意後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

第十條 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案,應當主題明確,材料齊備,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案標準的要求。

提請討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案件,應當有該院檢察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情況、檢察長的意見和本院有關承辦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檢察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負責承辦檢察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 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承辦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