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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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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範文

2.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3.凡教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人數少的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成立基層工會分會的,建立相應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教代會每3至5年爲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到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5.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爲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6.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7.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爲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8.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