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與扶持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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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與扶持辦法已經出臺實施了,有什麼具體內容呢?

滄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與扶持辦法(全文)

滄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與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3〕18號)、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冀政辦[2013]18號文件,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滄政辦〔2013〕132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幫助創業者提高創業技能,積累創業經驗,促進其成功創業,特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及管理扶持工作。

第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認定的爲創業者提供生產、管理經營所需場地,並免費提供創業指導、融資服務、管理諮詢、創業培訓、技術創新、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項服務的實體。

第四條 市級孵化基地的認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實施,各縣(市、區)孵化基地的認定由同級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實施。

第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要堅持“政府引導扶持、市場機制運作、社會廣泛參與”的基本原則,與地方的產業發展、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相結合,科學規劃、合理佈局。要積極培育和支持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商貿流通型等經營項目的發展。

第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爲孵化創業項目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基本辦公條件;

(二)協調相關部門落實鼓勵創業優惠政策;

(三)協助孵化創業項目辦理開業手續,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評估、專利、企業管理、市場策劃等諮詢服務;

(四)維護孵化創業項目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宣傳、營造創業文化與氛圍。

第二章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及扶持

第七條 申請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爲依法註冊、合法經營的企業或事業法人單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服務管理人員,各項規章制度健全;

(二)創業孵化基地場地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有相應的道路、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等基礎配套設施;

(三)孵化基地可容納個體工商戶或企業不少於50家,創業3年內企業不低於總企業數的50%;

(四)孵化基地有良好發展前景,場地作爲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於5年。場地需產權明晰、租用合同明確,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第八條 我市高校創辦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在場地面積等認定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第九條 申請創業孵化基地認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滄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2);

(二)相關資質原件及複印件,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以及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等;

(三)孵化基地建設和發展報告,包括基地建設基本情況、管理制度等;

(四)在職管理和輔導人員情況。

第十條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程序:

市、縣人社部門與財政聯合成立創業孵化基地認定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1),分級認定、管理、扶持轄區內創業孵化基地。市區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向市孵化基地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提交認定領導小組進行實地考察,經考察合格的由市認定領導小組發放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證書,同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對具有發展潛力的重點創業孵化基地,可從就業專項資金或全民創業資金中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章 入駐創業項目扶持

第十二條 申請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市創業指導中心推薦,並填寫《滄州市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實體申請推薦表》(附件3);

(二)創業項目負責人應參加過創業幫扶工程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三)創業項目註冊地及辦公經營場所須在孵化基地內,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四)申請進入孵化基地創業項目成立時間不到1年。

第十三條 對入駐孵化基地的創業項目,可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房租物業補貼和水電費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爲:每平方米每月30元,每個創業項目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 房租物業補貼和水電費補貼申領程序

入駐園區項目的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可由所在創業孵化基地每半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入駐創業孵化基地項目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審覈認定表》(附件3);

(二)《入駐孵化基地創業項目名冊》(附件4);

(三)入駐孵化項目繳納房租物業水電費的相關憑證;

(四)創業項目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複印件、營業執照或入駐孵化基地協議複印件、創業項目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等憑證材料。

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創業項目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並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五條 對入駐孵化基地的創業者,以個人身份在各級人力資源市場繳納社會保險的,可按標準給予2/3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爲在創業孵化基地孵化期間,最長不超過3年,由全民創業資金支付。補貼資金的申請審覈撥付程序按滄市財社[2012]1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創業孵化基地管理

第十六條 創業項目在孵化基地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創業孵化基地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孵化對象的投訴和建議。創業孵化基地應定期向創業孵化基地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基地運行情況,並及時按要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八條 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領導小組負責每年對創業孵化基地進行綜合考覈評估。創業孵化基地應根據年度考覈評估通知,報送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創業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報市財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一)認定滿一年,未開展創業孵化工作的;

(二)運營管理機構私自以任何名義收取入駐協議以外費用的;

(三)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四)不能按入住協議提供相關服務,被孵化創業項目投訴經查實3次以上,且未及時整改的;

(五)孵化成功率低於50%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年度考覈評估的;

(七)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孵化創業項目違法違規經營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