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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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關係

  [論文關鍵詞]內部控制 內部 監督

  [論文摘要]
內部控制是現代企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內部進行自我協調和自我制約的機制。
    
  所謂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爲了實現目標,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信息質量,確保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及單位經營管理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避免或降低各種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內部控制是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隨着單位對內強化管理,對外滿足社會需要而不斷豐富和發展起來的。內部控制的實例,可以追溯到遠古時代,但它作爲一個完整的概念則始於本世紀40年代末的西方國家。1949年,美國協會所屬的審計程序委員會發表了一份題爲《內部控制:系統協調的要素及其對管理部門和獨立會計師的重要性》的特別報告,第一次給內部控制下了定義。自此,幾十年來,內部控制在各行各業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1992年9月,內部控制發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內部控制整體框架》發佈。這一報告是由AI、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經理協會(FEI)、美國會計學會(AAA)、學會(IMA)等共同參與的一個專門委員會COSO委員會制定。COSO委員會在此提出了內部控制構成的概念,即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包含了控制、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監控這五個相互聯繫的要素。至此,人們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從最初的“內部牽制”階段發展到了內涵清晰完整、涵蓋範疇更爲廣泛的“內部控制整體框架”階段。
  在“內部控制整體框架”階段中,監控是構成內部控制整體框架的要素之一。監控是指整個內部控制的過程必須施以恰當的監督,通過監督活動在必要時對其加以修正。內容包括日常的監督管理活動,也包括內部審計及與單位外部有關方面進行信息交流的監控。由此可見,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制度的組成部分,做好內部審計工作能促進內部控制以及組織的健康發展。本文擬對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的建設、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做一分析。
  我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第二條對內部審計做出了定義,所謂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根據這個定義,內部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對組織的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使組織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得到認識和解決,以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由此可見,對內部控制進行監控是內部審計的一個主要的工作內容。
  內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監控主要包括監督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與評價內部控制是否完善、有效。
  一、對內部控制的監督。內部審計的範圍涵蓋整個企業的一切工作,不限於會計財務工作。我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採用抽樣審計等方法,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這說明,內部審計除了傳統意義上對財務會計信息進行覈查,還應對企業的管理制度及各項業務流程是否得到有效執行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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