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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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表

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爲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爲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爲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爲小城市。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表

級別人口(人)每平方米稅額(元)
大城市50萬以上1.5~30
中等城市20萬~50萬1.2~24
小城市20萬以下0.9~18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12%0.6~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破解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管難題

在近兩年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深入清理過程中,在筆者所處的四川省彭州市工業開發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管面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一、存在的問題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這一時間點,受讓方並未實際使用土地。依此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並不準確。

徵收範圍。川地稅函〔2005〕531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徵稅範圍由縣級政府按批准的城鎮近期規劃確定”。由於土地規劃的不同,即使是兩塊在同一行政區域、用途相同且相鄰的土地,納稅義務也不相同。此外,政府規劃部門對企業已經支付土地出讓金地塊的設計規劃一直在變動,造成徵稅範圍的不確定性。

稅額標準。《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適用稅額標準”。由於缺乏綜合考證,同一行政區相鄰兩個區域,因處於規劃區內、外,等級相差較大。工業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地域每平方米12元的標準,遠高於成都地區其他三圈層縣(市)。

優惠政策。縣(市)政府爲拉動地方經濟發展違法違規許諾企業稅收優惠,使進駐工業開發區的企業不能明確自身的`納稅義務。工業開發區內部分工業房地產開發商違法宣傳,利用本不存在的稅收優惠促進交易完成,造成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誤讀。

二、思考及建議

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問題,應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起始時間,約定交付日未實際交付時應明確指出納稅義務人是否是實際使用人;逐步完善、細化“實際使用人”的概念,明確界定標準。

對如何確定徵收範圍問題,應按土地的用途劃分,對非農業用途的土地統一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府在出讓土地過程中,應儘量減少對已規劃好區域的變動。

對稅額標準調整問題,稅務機關應主動參與稅額標準的調整,並作出科學的財政收入預測和地方稅收收入預測。

對稅收政策減免問題,政府不應盲目地以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投資,稅收優惠管理權應集中於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