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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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是怎麼樣的呢?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


一、納稅義務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徵稅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國家對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爲:

1.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認和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

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徵範圍內,都應依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徵稅範圍

北京市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爲北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城區、近郊區、縣城、建制鎮裏的範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爲依據。

 三、課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的課稅對象是稅法規定的徵稅範圍內的應稅土地,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土地使用稅的課稅對象。

 四、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面積,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具體按下列辦法確定:

1.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爲準;

2.未經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覈發土地使用證書後再作調整。

 五、土地等級及使用稅額

根據北京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分爲六級,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級土地稅標準爲:一級土地30元;二級土地24元;三級土地18元;四級土地12元;五級土地3元;六級土地1.5元。

六、計算方法

計算公式:

年應納稅額=∑(各級次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

例如:某公司實際使用土地面積二級土地642平方米、三級土地584平方米,根據北京市計稅標準,應納土地使用稅爲:

年應納稅額=642×24+584×18=25920(元)

如果屬於高層建築並多家共用一宗土地,每一產權者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按擁有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比例計算。

計算公式:

年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某納稅人使用建築面積/該宗地總建築面積

以你公司爲例,假定你公司擁有的樓房佔用的土地屬於三級18元/平方米,你公司應繳納土地使用稅爲:

年應納稅額=(6000×18)×644/1288×16=108000×0.0312=3369.6(元)

在計算土地使用稅時如果一宗地涉及兩個等級範圍,則從高徵收;道路兩側涉及兩個級次的宗地,則從高徵收。

 七、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在獨立覈算單位的所在地(個人應在土地所在地)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外地在京單位不論是否獨立覈算,應一律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八、納稅期限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爲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