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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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範圍和單位稅額標準,對於進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等級劃分範圍

爲加大“騰籠換鳥”力度,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07〕50號)以及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地稅發〔2007〕80號)精神,經縣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調整我縣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等級劃分範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縣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級次劃分爲一級、二級、三級3個等級。具體等級爲:玉城街道、坎門街道(不含原裏黃鄉行政區域)、大麥嶼街道(不含原鮮迭鎮行政區域)、楚門鎮、清港鎮行政區域,濱港工業城、漩門工業城、縣醫藥包裝產業功能區、蘆浦漩門工業區的區域爲一級;坎門街道原裏黃鄉、大麥嶼街道原鮮迭鎮、蘆浦鎮(不含縣醫藥包裝產業功能區和漩門工業區)、幹江鎮(不含原棧臺鄉行政區域,但包括小嶼門工業區)、沙門鎮(不含濱港工業城)行政區域,龍溪工礦區的區域爲二級;幹江鎮原棧臺鄉行政區域(不含小嶼門工業區)爲三級。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爲:一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8元;二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6元;三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4元。

三、調整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等級劃分範圍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並由縣地稅局負責解釋和徵收管理。

破解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管難題

在近兩年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深入清理過程中,在筆者所處的四川省彭州市工業開發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管面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一、存在的問題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這一時間點,受讓方並未實際使用土地。依此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並不準確。

徵收範圍。川地稅函〔2005〕531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徵稅範圍由縣級政府按批准的城鎮近期規劃確定”。由於土地規劃的不同,即使是兩塊在同一行政區域、用途相同且相鄰的土地,納稅義務也不相同。此外,政府規劃部門對企業已經支付土地出讓金地塊的設計規劃一直在變動,造成徵稅範圍的不確定性。

稅額標準。《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適用稅額標準”。由於缺乏綜合考證,同一行政區相鄰兩個區域,因處於規劃區內、外,等級相差較大。工業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地域每平方米12元的標準,遠高於成都地區其他三圈層縣(市)。

優惠政策。縣(市)政府爲拉動地方經濟發展違法違規許諾企業稅收優惠,使進駐工業開發區的企業不能明確自身的納稅義務。工業開發區內部分工業房地產開發商違法宣傳,利用本不存在的稅收優惠促進交易完成,造成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誤讀。

二、思考及建議

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問題,應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起始時間,約定交付日未實際交付時應明確指出納稅義務人是否是實際使用人;逐步完善、細化“實際使用人”的.概念,明確界定標準。

對如何確定徵收範圍問題,應按土地的用途劃分,對非農業用途的土地統一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府在出讓土地過程中,應儘量減少對已規劃好區域的變動。

對稅額標準調整問題,稅務機關應主動參與稅額標準的調整,並作出科學的財政收入預測和地方稅收收入預測。

對稅收政策減免問題,政府不應盲目地以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投資,稅收優惠管理權應集中於稅務機關。

拓展

1、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2、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擴展資料:

一、計稅依據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爲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覈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做調整。

注意:稅務機關不能覈定納稅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

二、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