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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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稅務部門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蘇地稅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爲: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爲依據確定。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爲: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訂爲準)所佔的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何時終止

房地產公司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停止交納?對於這個問題,國家層面並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完全由各地稅務機關各自掌握。就我的工作經驗而言,房地產公司開發用地的土地作用稅停徵時點分以下三種:

(1)開發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整個項目用地即停徵土地使用稅,採用這種方法的較少,如蘇州工業園區即採用這種方法。

(2)根據小業主辦出土地證的面積停止徵收相對應面積的土地使用稅。江蘇北部的一些城市採用這種方法。

(3)根據簽訂合同的銷售面積佔(預售許可證載明的)全部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出已銷售的土地面積,停止徵收對應面積的土地使用稅。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三種方法是稅收實踐中形成的經驗總結,僅屬於稅務機關的徵管習慣。在實踐操作過程中,需尊重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管理習慣。(朱光磊:《房地產稅收面對面:實務與案例》,機械工業出版社,2013年1月第一版,第14頁)

上述論述有一定的道理,但從國家稅法規定上講,房地產開發企業何時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並非無跡可尋。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明確,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因此,城鎮土地使用稅以擁有人繳納爲原則,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爲補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從上述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於土地交付或簽訂相關合同次月起至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當月止。這裏的關鍵是,如何確定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時點。

房產或土地實物狀態發生變化主要是指房產或土地滅失或因其他原因導致不能使用的情況,屬於特殊情形,而權利狀態發生變化屬於交易的一般情況。所謂權利狀態發生變化,應當理解爲納稅義務人在不再“使用土地”,一般是指房產或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生了變化,交易一方納稅義務終止之時即是另一方納稅義務產生之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再結合上述《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自土地交付次月或轉讓合同簽訂次月起終止納稅義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新建商品房的,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終止納稅義務;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存量房的,應當自房屋辦理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終止納稅義務;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出借房產的,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終止納稅義務。

綜上所述,房地產開發企業終止城鎮房地產稅納稅義務,一般應當自交付房產或土地之次月起終止納稅義務;特殊情況下,以簽訂相關合同或有權機關簽發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終止納稅義務。當然,正如朱著所述,城鎮土地使用稅屬於地方稅種,地方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擁有更大的話語權,實踐中如涉及金額不大,應以尊重當地稅務機關的徵管習慣爲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