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爲徵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行爲稅。屬於資源稅。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爲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爲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佔60%,另兩方各佔20%,如果算出的稅額爲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額負擔土地使用稅。
徵稅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特點
1.對佔用土地的行爲徵稅
2.徵稅對象是土地
3.徵稅範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稅額
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繳納的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 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爲: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爲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