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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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對象是什麼呢?是如何來規定的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對象

 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劃分使用比例分別納稅。

 2、課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課稅對象是上述範圍內的土地。

其中:建制鎮的土地是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3、計算方法

計算公式:

年應納稅額=∑(各級次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

例如:某公司實際使用土地面積二級土地642平方米、三級土地584平方米,根據北京市計稅標準,應納土地使用稅爲:

年應納稅額=642×24+584×18=25920(元)

如果屬於高層建築並多家共用一宗土地,每一產權者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按擁有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比例計算。

計算公式:

年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某納稅人使用建築面積/該宗地總建築面積

以你公司爲例,假定你公司擁有的樓房佔用的土地屬於三級18元/平方米,你公司應繳納土地使用稅爲:

年應納稅額=(6000×18)×644/1288×16=108000×0.0312=3369.6(元)

在計算土地使用稅時如果一宗地涉及兩個等級範圍,則從高徵收;道路兩側涉及兩個級次的宗地,則從高徵收。

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會計分錄

每月末,企業應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企業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如期足額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假如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爲半年。3月16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上半年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7500元(1250×6)。

在具體進行會計覈算時,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繳納的稅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7500

貸:銀行存款 7500

假定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爲一個季度。4月2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一季度企業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3750元(1250×3)。

在具體進行會計覈算時,企業應當作會計分錄爲: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3750

貸:銀行存款 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