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課程評價視角的《經濟法》教學改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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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具有導向作用。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評價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在統一性的評價標準之外未能根據課程特點細化評價標準,從評價理念、課程目標、評價方法上都無法很好地反映該課程的能力本位目標,無法滿足評價的效度要求。

試析課程評價視角的《經濟法》教學改革論文

論文關鍵詞:課程評價;評價理念;評價方法;評價的有效性

一、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的導向作用

課程評價是課程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由於研究者對課程概念認識的不同以及評價目的的不同,表現在課程評價對象上人們的觀點是不一樣的。本文討論的前提是基於“大課程觀”的課程評價,既包括對課程標準、課程方案、教科書等的評價,也包括對教師教學的評價、師生相互作用的評價。在國外,第一個提出把課程評價納入課程論研究的,是美國著名課程論專家拉爾夫·泰勒。泰勒認爲,課程評價過程實質上是一個確定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際達到教育目標的程度的過程。繼其之後,斯塔弗爾比姆提出了背景、輸入、過程、結果評價模式(簡稱CIPP模式),強調了評價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證明,而是改善。無論何種定義,課程評價作爲衡量課程建設效果的價值判斷和方法是毋庸置疑的,其導向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這是課程評價發展性功能和激勵性功能的體現。課程評價的內容與標準體現了課程開發和管理的指導思想。從課程目標來說,課程評價可以起到評估的作用,其應根據社會或學生的需要,以此作爲課程開發的直接依據。從課程實施過程來說,課程評價對課程的實施起着重要的導向和質量監控的作用,有利於改進課程管理與決策。從教學效果來說,也要靠課程評價來衡量與檢驗。課程評價也是激勵教師進行教學方法與手段創新的現實動力。

二、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評價中的不足

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於課程特點。由於近幾年高等教育領域對課程建設工作的普遍重視,從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層次下的課程評價實踐活動,但其表現出高度的標準化和同一性,並沒有根據課程特點來進行個性化的評價,不利於教師和學生在教學與學習過程中的創新。

(一)評價理念過於重視知識標準而忽視了能力發展

評價理念體現了人們對教學活動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態度和觀念,行爲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這樣說,有什麼樣的評價理念就會產生什麼樣的教學行爲。

隨着高等教育的大衆化,同一化教學不可避免。這就帶來一個問題,高等教育有沒有必要、可不可以實現多樣化?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大量標準化的人才,但是創新性、特異化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且更爲高端的。然而,本質主義教學觀主導下的現代同一化教學在培養具有多樣化知識背景與獨特競爭優勢的人才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現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爲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爲教育的目標之一。而在中國,中學階段的應試教育並沒能承擔起培養學生主體性的責任。我國高校課程評價在理念上過分注重評價的獎懲功能,忽視了改進與激勵的功能;過分關注評價的結果,忽視了評價過程本身的意義;過分注重學生的學業成績,而忽視了學生綜合素質和全面發展的'評價。

(二)課程目標較爲籠統

一般而言,課程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課程知識應達到的深度和廣度,以及對能力培養和技術訓練的總體要求;二是確立課程預備知識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本門課程對滿足後續課程在知識與技能上的基本需要。課程目標確定之後,課程的內容體系、教學方法與手段的選擇便有了明確的依據。因此,正確制定課程的目標是課程發揮最佳功能的必要前提。然而,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忽視了對經管類《經濟法》課程目標的準確定位,更沒有對其進行層次性的細化。比如,理論知識要達到何種深度和廣度,實踐能力要達到什麼程度,這些問題都欠缺研究。經濟法是法學專業和經濟類、管理類專業的必修課,但在不同領域有着不同的內容。法學領域的經濟法,是和民商法、行政法並列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主要由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市場運行監管法律制度等部分組成。經管類專業的經濟法,更多的指代與經濟有關的常用法律。其教學體系既包括合同法(傳統的屬於民商法範疇、公司法、票據法等,也有反壟斷、證券監管等經濟法範疇的內容。這從相關的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考試也可以反映出來,例如註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職稱考試。但這種專業背景和培養目標的差異在教學過程中並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從教學理念、教材到教法都沒有做明確的區分,影響了教學的效果,不能很好地實現非法學專業學習法律課程的意義。如果《經濟法》的課程定位目標不清晰、不細化,則會相應地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不協調。是側重理論講授還是應用實踐能力開發,哪一方面應作爲教學的側重,不同地區、不同專業的學生的特殊偏好是怎樣的,對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較爲系統的研究。

(三)評價內容不夠全面

我國的課程評價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卻侷限於對某些方面的評價,缺乏整體性。綜觀世界範圍內課程評價發展的實踐,評價的內容早已從單一的對課程方案實施結果的評價發展到對目標、過程和結果的全面評價。

雖然國家精品課程評審指標提出“在教學內容方面,要處理好經典與現代、理論與實踐的關係理論與實踐的關係,重視在實踐教學中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可是理論和實踐在經管類《經濟法》課程中的體現,是體現在理論課時和實踐課時上的劃分,還是教學方法上的,抑或是教學內容的設計?這個問題並沒有明確。對結果的評價標準模糊。是相關考試的通過率還是思維方法的改進,而這種思維方法的改進又該如何檢測?是否主要依據專家評教,學生評教在其中佔多大分量?對課程評價者的評價對又該如何進行?

(四)評價方法過於突出量化功能,導致評價質量不高

目前的課程評價較多地注重教學材料的齊備性、學生出勤率、多媒體的應用和教學成果的規範性等因素,評價標準偏重對學科知識特別是書本知識掌握,而忽視了在課程學習中對學生學習方法、思維方式、創新精神的培養。並且,這些因素並不能很好的通過量化指標體現出來。雖然許多學者提出應採取“質性評價”的範式,但其不可計量性也確實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例如,經管類《經濟法》是非常適合採取案例教學的課程,但是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只重視了教學方法的多樣化,而未關注這種多樣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沒有關注案例教學與理論講授如何結合。

(五)評價的有效性仍在驗證階段

根據評價主體的不同,課程評價可以分爲學生評教、教師自評、專家評教以及社會評價。囿於學生個人的認識和短期功利目標的影響,學生評教的情況往往不能真實反映課程學習的實際情況。學生對要求嚴厲的老師可能會評分低,對於內容深奧的課程也往往評分不高。有的教師在學生評教的壓力下,較易產生功利的短期行爲。部分教師爲了贏高的評教分數,只講學生感興趣的內容;有的教師由於擔心學生的打分,只揀簡單的、學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識點授予學生;甚至還有教師爲迎合學生而放鬆要求、大給高分的情況。另一方面,以用人單位和行業團體爲主體的社會評價的缺失導致當前的課程評價工作看上去還是在教育系統內循環,並沒有很好地解決與社會要求接軌的問題。這些現象的產生,降低了高校課程評價的效度。

三、改進經管類《經濟法》課程評價的建議

(一)在科學評價理念下合理定位課程目標

現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爲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爲教育的目標之一。經管類《經濟法》在課程評價的價值取向上,應立足於學生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這一評價理念下,可以對課程目標進行具體分解。《經濟法》課程的淺層次目標是讓學生了解和熟悉《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主要規則,更進一個層次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具備與執行業務相適應的實踐技能。實踐能力又分爲正確確定案件性質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這樣,可以針對分解後的目標根據一級指標、二級指標的模式逐項達標,有利於課程目標的實現。

(二)評價時要重視課程所承載的知識量

現實中的一個誤區就是用課程評價替代了“去評價課程”。很多人把“評價”看作是爲課程改革配套的東西,課程在前,評價在後,是對既定的課程進行具有“促進功能”的評價。這導致對課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現在對課程內容的設計並沒有很好的契合社會需求和學生特點。

高等教育大衆化的趨勢進一步強化了同一化教學的狀況。反映在課程內容的選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學大綱要與所選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過多不講的章節),教學計劃要與教學大綱完全一致。從效率的角度來講,評價標準統一化有助於考覈,但是從學科知識標準來講,同一化也是一種代價。學術自由中教師教學的自由和學生學習的自由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筆者認爲,要重視探究性學習、研究性學習,教學內容的設計還應考慮能爲學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即教學內容既有基礎學習領域、又有專業學習領域、還應有拓展學習領域的要求。在當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設計上,哪些內容略講、哪些內容詳講、哪些內容自學,往往不是根據實踐技能來設計的。基於經濟法的易變性,教師一方面要不斷了解經濟法理論與立法的最新動態,不斷補充、更新教學內容,擴大學生的知識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淪爲不斷追趕最新發展情況的介紹者,而要從立法理念與背景、思維方式與邏輯上培養學生自學新法律法規的能力,不但要向學生介紹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還要使學生掌握經濟法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能具體運用法律原理和具體規範來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

(三)課程評價的內容應包含對評價者的評價

課程評價者的知識水平、興趣及價值觀等直接關係到評價結果。因此,課程評價者的評教活動也應成爲評價對象,其評教有效性也應歸屬於評價的內容。教師是對課程加以理解和設計的“專業特權者”,也是課程實踐即教學行爲的承擔者,因此,教師也應成爲評價主體。評價標準應強調認識對象的整體性、差異性和豐富性,強調真實情景中的主觀感受。目前的評價標準更多地體現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統一化,把教師排除在外。應當根據授課的具體內容和授課對象來考察其教學方法,例如不是所有的內容採取案例教學都能效率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質量的案例教學不是例子加理論的簡單描述和說明,而是幫助學生形成知識網絡,指導其運用相關理論自主解決問題,並不是僅僅教給學生現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此外,現行的評價模式往往將任課教師排除在課程評價主體之外,這容易使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淪爲傳遞課程的教學機器或工具,使教學變爲程序性的勞動,教學的過程成爲機械地傳授他人材料的過程。當前教育理念的轉變中強調了以學生爲主體,但以教師爲主導的理念卻相對失落。如果規範化下帶來的是重複和雷同,這也是值得深思的。

總之,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於需要評價的課程特點。評價標準應該是能表現授課行爲的豐富性、靈活性,並具有情景性的。課程既是靜態也是動態發展的,課程評價應體現開放性和個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