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股權分置改革,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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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權分置本質上導致非流通股與流通股之間產權關係不清,非流通股市場定價機制缺失,與流通股股東存在利益矛盾衝突、阻礙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以及公司治理效率的低下。當前,上市公司應積極參與股權分置制度改革,努力拓寬公司治理改善的渠道,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深化股權分置改革,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關鍵詞]股權分置;股權分置改革;公司治理

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公司存在着嚴重的制度缺陷:股權過於集中,國有股一股獨佔,一股獨大;國有股權虛置,經營者成爲實際所有者,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公司治理結構混亂,經營者集公司決策權、監督權於一身,委託代理關係嚴重失衡。股權分置作爲股市最根本的制度設計,一直爲非流通股股東提供了天然的制度屏障,嚴重地侵蝕了廣大中小股民的合法利益、長期阻礙了資本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上市公司應充分認識到股權分置產生的危害,努力抓住股權分置改革契機,促進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一、股權分置對上市公司和資本市場的現實

(一)類別股東利益目標的不一致

按共同治理,公司治理的目標應該是謀取全體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從這個層面上來講,上市公司中各股東(包括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兩類)之間的利益目標應該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說,不論股份是否流動,公司所有股東的利益獲取都應與股票價格的變動相關聯,即隨着股票價格的漲跌獲益或受損。然而,由於我國當時特殊的市場環境,我國證券市場在成立之初即存在着所謂的非流通股情況(實質上就是相當大比例的國有股份不上市流通),致使股票價格的波動對非流通股股東幾乎沒有任何影響,股票價格的上漲或下跌均不會給他們帶來任何直接的獲利或損失。這樣,非流通股股東就會形成自己的利益追求目標,由此也就形成了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利益目標的背離。

(二)上市公司治理效率低下

無論從公司治理的理論還是從公司實際運作來講,在公司法人治理中加強對控股股東和經理層的監督已經成爲了邏輯的必然。然而在我國,由於非流通股股東一般都處於控股地位,在股東大會上具備絕對的表決權優勢,在公司的一些重大決策事項上進行決議,控股股東完全可憑着自己的意願,決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分紅方案的確定、董事監事的人選及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不能起到對公司管理層應有的控制作用,董事成員主要來自於公司的發起人,且大多同時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他們直接參與或間接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又名義上代表股東,經營者集公司決策權、監督權於一身,而廣大的中小流通股股東由於自身控股地位的弱勢,一般情況下是不參加或者根本就不能參與到公司治理,很難從真正意義上實現所謂的“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他們的利益完全被遠遠地拋在後面。這樣,處於強勢地位的國有股東利用自身的控制權干涉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熱衷於配股、增發股票等方案,從而使控股股東迅速增加每股資產價值,獲得比靠實體經營又快又多的短期利益,儘快收回在上市公司的投資成本。至於採取何種籌資方式、需要多大的籌資規模、資金的具體運用方向等決策事項上有時甚至未能進行充分的審慎和論證。

(三)長期阻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股權分置導致非流通股股東惡意操縱上市公司內幕,隱瞞事實、公開造假,違背了“公司全體股東平等享有知情權”的最基本權利,也未很好地履行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股權分置結構極大地扭曲了國內股市的定價機制,加大了投資者預期的不確定性,也未能按照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股份交易,導致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東要承擔較大的交易風險,付出較大的交易成本,嚴重侵害了中小股東利益。

另外,在我國證券市場中,非流通股佔有絕對優勢,證券市場作爲一個國家發展狀況的“晴雨表”,對國家政策的反應非常敏感。應該說,國家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管和指導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正是由於我國上市公司存在着這種不合理的股權結構,每當國家出臺了某個政策後,股市立即就出現了不正常的股價連續漲跌情況,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導致了股市過度投機、資產泡沫等不良現象的出現,破壞了證券市場自身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