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股權分置改革解決大股東佔款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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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

1、優化股權結構。 ①推進國有股分步驟上市流通。當控股股東是非流通股股東時, 股票價格的漲跌與之收益並不密切, 當公司出現危機時也不會面臨被收購的壓力, 資本市場對控股股東的作爲失去了評價、激勵和約束功能。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 非流通股東獲得流通權, 開始推進非流通股的逐步上市流通, 1方面緩解市場承受能力, 穩定2級市場股價; 另1方面則有助於使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價值目標1致, 使控股股東自覺迴避佔用上市公司現金等行爲。 ②改革與完善經營者的報酬激勵制度。把國有企業經營者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的建立同股權分置改革和股權結構的優化結合起來協同推進, 把1部分期權按1定比例出讓給企業經營者, 使經營者以期權的方式按1定比例持有原有股。這既解決了國有企業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的股份來源問題, 又使經營者的個人收益與企業未來的經營績效捆綁在1起, 使經營者能對企業做出長期投入, 而不是採取短期行爲, 也能使投資者的融資決策符合財務理性。企業經營者長期激勵機制的建立, 有效地協調股東與經營者的根本利益, 促進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對大股東佔款也起到1定的抑制作用。 ③引進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活動。主要是提交股東議案, 股東議案是由股東提交的要求管理者採取某些特定行動的簡明報告。內容主要集中於管理者和股東的潛在衝突問題。除此之外, 通常使用的方法還包括髮布所謂的“黑名單”, 通過媒體的力量來懲戒那些被認爲表現不好的公司的管理者, 旨在促使公司提出公司治理改革方案。此外, 機構投資者的規模能夠造成大量的抗衡力量, 1方面能夠保證資本市場中介間的公平交易;另1方面也加強了機構投資者對其所投資公司的控制能力, 從而減弱了不利刺激造成的影響。 2、推動整體上市。 我國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是1個實體性的生產經營企業, 有獨立於上市公司之外的自身企業利益。控股公司的主要領導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這時即使要求兩者人員、機構、資金形式上的分開也不能從制度上杜絕控股公司對上市公司資源的統1調配和利益侵佔。股權分置改革解決的是上市公司兩類股東的'利益衝突問題, 而整體上市解決的是控股大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利益衝突問題。在我國目前的法治環境、監管能力和股市文化下, 爲解決大股東對小股東利益侵佔和隨意佔款問題, 應當堅決堵住非整體上市的制度漏洞, 以確保新上市公司的上市質量和透明度。同時像股權分置改革的部署1樣, 應要求已經上市的公司對自己轉爲整體上市制定可行的時間表, 以便監督執行。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也應像股改1樣, 向完成整體上市的公司傾斜。這樣不僅可以基本杜絕關聯交易, 大大縮小企業報表操縱的空間, 而且可以從利益上驅動大股東集中精力於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 並從源頭上制止因大股東需要而產生的上市公司融資衝動。 3、加強外部治理。 成熟的資本市場是建立在高度分散的、流動的股權結構基礎之上形成的市場控制與監督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通過證券市場、公司控制權市場、經理人市場、中介機構、法律、訴訟制度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等約束上市公司、大股東和經理人員的違規行爲和增加其犯罪成本。而我國的監管機構在加大監管時, 總是習慣於增加機構、增加人手等, 新的監管思路應該是, 證券監管部門的職責是制定“遊戲規則”, 監管事務應交給市場, 交給中介機構, 交給財經媒體。尤其要發揮財經媒體的作用, 財經媒體最有積極性對上市公司及治理問題進行客觀披露。通過外部治理的加強, 有效的約束大股東行爲, 使其不違規或少違規, 進而維護其他股東和小股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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