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秦漢時期儒家法律思想

學識都 人氣:2.61W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與內涵儒家產生於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影響最大,持續時間最久的一個學派。從出土的簡帛文獻中來看,道、儒兩家爲先秦顯學,法家集大成者韓非日“世之顯學,儒墨也”。儒家學說的發展基本經歷了兩大階段. 即先秦儒家和秦漢以後作爲封建正統學派的儒家. 但先秦儒家思想的系統化已經標誌着儒家思想的形成。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孔子把恢復周禮視爲最高的德行.注重道德教化。孟子的思想體系與孔子基本相同,被稱爲孔子的繼承者。苟子的思想,基本體系源於孔孟.但有較大變化.他更注重法的作用.是儒法合流、禮法統~ 的先行者。總之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是西周的“禮制”和“明德慎罰”思想的繼承和發展。

有關我國秦漢時期儒家法律思想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有其豐富的內涵. 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仁”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孔丘的“愛人”有親疏之分,必須從“親親”開始,由親及疏.由近及遠。“愛人”也有等級之分,等級不同,“愛”的內容也不同.如在君臣關係中,他要求“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即使君使臣不以禮.臣也必須事君以忠.不但羣臣之間如此,一切上下級關係也是如此。

維護宗法等級制的“禮治”。嚴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堅持“父子相隱”、“親親爲大”原則。(3)提倡“德治”。德治主張以德服人,以德治理國家.依靠統治者品德的影響和社會教化而治國。“德治”在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居於重要地位.其主要繼承了西周“明德慎罰”的思想。先秦儒家仁政學說必然導致“德治”的結果.史料記載‘.孑L子過泰山側,有婦女哭於墓者而哀。夫子式而聽之,使子路問之日:‘子之哭也,壹似重有憂者。而日:然。昔者吾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日:‘何爲不去也?’日‘無苛政。’夫子日:‘小子識之,苛政猛於虎也。?閉此即反映了孔子提倡“仁政”、“德治” 和反對暴政的思想。

主張“人治”。“其人存則政舉,其人亡則政息。??故爲政在人。”儒家學派認爲治理國家起關鍵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法律是由人來掌握和應用的,人是把握法的主體,起着決定性作用, 人與法相應以人爲重,“有治人, 無治法,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 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

二、秦律中的儒家法律思想分析秦朝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自商鞅變法以來,法家的指導思想一直在秦國法制建設中起着指導作用。秦律雖然是在法家思想指導下制定出來的,但秦律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一定影響,某種程度地表現出了法律思想的連續性與繼承性。具體來說,儒家法律思想在秦律中的體現可從如下幾方面來分析:

秦律對不孝的處罰體現了儒家法律思想。秦律規定家長可以以“不孝”的罪名請求官府處死敢於違背自己意願的兒子(實際上不孝並不一律處以棄市),? 毆大父母,黥爲城旦春。’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毆大父母”及“毆高大父母”屬於不孝行爲。“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爲城旦春。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儒家思想以孝爲百善之先.大力提倡孝道,並把孝與忠即父權與君權相聯繫.認爲孝敬父母的人才能忠君。秦律對不孝之人進行法律懲罰,以維護君權統治,實際上也符合了儒家思想的要求。

由此可見.秦律吸收了儒家注重倫常的法律思想。

秦律中有關“非公室告”與“公室告”的訴訟制度也貫徹了儒家的宗法等級秩序思想。《法律答問》有“賊殺、傷它人爲公室告;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爲公室告”的規定.也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爲提出控告. 兒子對父母以及奴妾對主人肆意加諸自己的刑罰提出控告.屬“非公室告”,宮府不予受理。還有諸如?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這些規定明顯體現了儒家維護宗法等級秩序的思想精神。

秦律對“家長權”以及夫妻關係的'規定體現了儒家的法律思想。秦律中父在家庭中享有許多特權,秦律規定“父盜子,不爲盜”,由此可以推知“別居”之子也是包括在內的,在父子同居的情況下.由父親掌管支配全家的財產,這說明法律確認父對子的財產享有支配權以及對別居之子的財產有部分支配權。家長未經官府允許擅自刑殺子及奴婢要給予懲處,但處罰程度輕於普通的殺傷罪。“擅殺子,黥爲城旦春。

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毆(也),毋(無)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可(何)論? 爲殺子”,“擅殺、刑、髡其後子,讞之。” 可見因爲孩子多而殺死無辜的嬰兒.僅處以較輕的黥城旦之刑.對“後子”之罪行要議,仍然是減輕處罰之意。秦律中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比後世略高.夫與妻同處於家長的地位。妻子告發丈夫的罪行,可以保證自己的陪嫁奴婢、衣服、器具等不被沒收,但妻子對這些財產的所有權是不完全的.並且即使妻告丈夫有罪,也得不到丈夫所掌管的家產。

此外.妻子享有某些法定特權也是由丈夫的官秩與爵位決定的,“嗇夫不以官爲事,以奸爲事,論可(何)毆(也)? 當口(遷)。(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由於丈夫爲嗇夫犯罪被遷徙.妻子可免於隨同;“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即丈夫公士以上,妻子犯罪當處黥刑的可保持身體完好。總之,就家庭成員相互關係來說.父母)地位高於子(女),夫的地位高於妻,符合儒家的禮治要求。

三、漢代儒家法律思想的進一步發展一)儒家法律思想指導地位之確立西漢建立後,漢初的統治者以亡秦覆轍爲鑑,認識到單純依靠暴力鎮壓不可能維持國家的長治久安。於是轉而求助於“無爲而治”的黃老之術,漢初的黃老思想與先秦法家的重刑學 說以及發展到極端的秦代重刑思想完全不同.在此影響下.文帝景帝時期廢肉刑.使漢初的刑罰日趨寬緩,漢初輕徭薄賦和約法省刑。刪繁就簡,去苛從寬,順應人心,經過七十餘年的發展,生產力得到了較大的恢復和進步。但到西漢中期以後.社會經濟日益發展.各種社會矛盾逐漸突出,社會治理日趨複雜,黃老思想無法適應社會現實,致使各項制度出現缺陷,終於被儒家思想所取代。

以董仲舒爲代表的漢代大儒.在繼承先秦儒家的基本理論基礎上.吸收了其它學派特別是法家和黃老學說中有利於當時統治的內容.把先秦儒學理論發展成爲一種實用的理論.並被推崇成爲政治、社會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準則。漢代新儒學思想包括:從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目的和具體運用,都從神學方面來加以說明.使之符合“天人感應”之要求:對先秦商鞅、韓非之法和任刑而不尚德的理論和實踐. 持批判態度,強調“德主刑輔”和“明德慎罰”;重視法律的懲戒作用, 同時又更強調禮法結合和經律互用.甚至將封建宗法等級和“三綱五常”的倫理道德原則置於律令之上: 以先秦儒家經典爲準則,援引比附,要求無悖於《公羊春秋》的精神.同時又使之和神學的說教結合在一起。新儒學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借鑑西周德刑結合經驗,以陰陽五行理論和天人感應學說爲指導,確立“德主刑輔”.在統治方法上以德禮教化爲主,刑罰懲治爲輔.貫徹先德禮後刑罰、德刑結合、禮法並用的原則。董仲舒等學者適應了當時社會之需要.對先秦儒家學說進行了系統改造,使漢代新儒學得以形成.其鮮明的政治傾向及其致力於建立新的社會秩序的努力,與漢武帝時期加強君權、強化中央集權的要求相符合,儒家法律思想確立爲指導思想已是必然選擇,於是漢代法律指導思想發生了重大轉折,法律的儒家化也就日益明顯。

二)漢律中儒家法律思想之體現漢代法律發展的特點是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法律思想爲指導。將儒家法律思想逐漸引入和融入到具體的法律原則、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之中、漢代法律原則中的儒家法律思想漢代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則都深刻地體現儒家的法律思想:(1)“三綱五常”原則。董仲舒根據先秦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忠孝仁義”的說教.進一步把它發展爲“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以及“仁、義、禮、智、信”的“三綱五常”思想,成爲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則。董仲舒認爲“陽貴陰賤”,對五倫觀念作了進一步的發揮,提出了三綱原理和五常之道,由此確立了君權、父權、夫權的統治地位。把封建等級制度、政治秩序神聖化。“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雖傷之,毋罪。”“妻毆夫。耐爲隸妾。”“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市。”f1四‘仁、義、禮、智、信”五常之道則是處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關係的基本法則.“道之大原出於天。天不變道亦不變。”㈣(2)“君親無將,將而誅焉”原則。“??君親無將,將而誅焉。是以周公誅弟,季友鴆兄,經傳大之。臣等以荊屬託母弟,陛下留聖心,加惻隱,故敢請耳。如令陛下子,臣等專誅而已。”

該原則要求君臣、父子這間的關係不允許違反,即使只有反抗思想而沒有行爲,也是犯罪,同時尊尊原則高於親親原則。(3)“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在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相互隱瞞犯罪不受法律制裁,這符合儒家“父子相隱”的精神,到漢宣帝時該原則進一步在法律中細定,但凡遇謀反、謀大逆等直接危害統治的重大犯罪, 則引儒學另一觀點“大義滅親”爲據,而不再適用“親親得相首匿”。(4)“惡惡止其身”原則。只應懲罰犯罪者本人,不牽連無辜者,這一直是儒家的主張。

反對株連無罪者.不僅有利於安定社會秩序,也符合人民利益和符合法理精神,當然兩漢之世,未真正廢除過連坐法,“惡惡止其身” 更多是爲標榜之用。

“春秋決獄”審判方式中的儒家法律思想董伸舒創立的天人感應說、陰陽五行說,由於這種思想的核心是論證君權至高無上, 維護封建君主專制.因而爲統治者所重視,自然成爲封建法律的核心指導思想。同時,由於“天”的威力對統治者也有一定的約束作用,這種思想中某些觀點也反映了人民羣衆利益,所以其能通 過“罷黜百家.獨遵儒術”被廣爲宣傳,這樣就爲引禮入法的“春秋決獄”準備了較好的條件。同時.在儒家思想的正統地位確立以後,西漢出現了意識形態與法律實踐分殊的現象.即意識形態領域儒學上升爲正統.但在法律領域,仍漢承秦制.法律和司法活動仍體現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以儒家思想爲理論基礎的完備法典在短時期內不可能制定出來.於是以儒家的觀點解釋現有的法律、直接“引經決獄”變成爲可能和必要。

“春秋決獄”是法律儒家化的開始.其審理案件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引經文以論獄.根據儒家經典的基本義理來斷案 “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爲子。乙及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董仲舒日: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雲:螟蛉有子,蜾贏負之。《春秋》之義:父爲子隱。甲宜匿乙而不當坐。”董仲舒從《詩經》和《春秋》中引出“養父如同親父”和“父爲子隱”兩條原則.判決甲雖隱瞞乙殺人罪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春秋決獄”的第--re情況是引古判例以斷案。“甲父乙與丙爭言相鬥。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日:毆父也,當梟首。(仲舒)論日:臣愚以父子至親也聞其鬥,莫不有怵悵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於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㈣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記載的許止進藥致其父病故而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判例.對當時的毆父案進行分析,認爲甲無毆動機.不應對其處梟首之刑由上可知.“春秋決獄”的核心方法是“原心定罪”,即“春秋決獄”強調對行爲人的主觀真實動機和目的進行深入探究,主觀方面的善惡將影響對行爲人的制裁。“《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 ,’f塌“春秋決獄”的“原心定罪”符合儒學德善的要求,是對客觀歸罪說的否定.但往往會走向主觀歸罪的極端,其既具有積極意義,又具有消極影響。很明顯,透過“原心定罪”,無論是引經文以論獄還是引古判例以斷案, 其背後的指導精神和依據都是儒家思想和信條。

漢代行刑制度中儒家法律思想“刑以秋冬”是中國古代的死刑執行制度.凡判死刑者,春夏不能執行,須待秋後處決,故稱秋決。早在春秋時期“刑以秋冬”已經形成,“古之治民者,勸賞而畏刑,恤民不倦;賞以春夏.刑以秋冬。”㈤秋冬氣候肅殺,執行死刑“敬順天時”、“代天行罰”,反映了神判的色彩。漢代“秋冬行刑”的制度規定春夏不執行死刑,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冬執行。秋冬行刑是“司法時令”說的體現,也是儒家法律思想.特別是新儒學法律思想的要求和體現。漢代中期以後,儒家思想獲得大一統地位,“董仲舒大談天人感應、陰陽五行,以陽爲德,以陰爲刑,德主生,刑主殺,陽居大夏,陰居大冬。由於天意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所以應該賞以春夏,刑以秋冬。” 於是“秋冬行刑”就成爲依據“天人感應”理論、堅持“則天順時”的自然結果,秋冬時節“天地始肅”,殺氣已至,則應從事斷獄活動和對死刑予以執行 秋冬行刑在漢代成爲定製,對後世有着重要影響。“刑以秋冬”除體現儒家法律思想外.當然也與中國是農本國家相關.審判與執行重大刑案往往牽涉當事人較多,“上逆天時,下傷農業”,所以“刑以秋冬”儘管與迷信相聯.並有諸多爭議和批判,卻仍然在中國法制發展中歷經久遠。

四、結語綜上可知.秦代法律思想盡管由法家居於主導,秦律還是受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影響.其涵蓋了諸多儒家思想成分.值得深入挖掘和研究。漢雖承秦制,但法律思想卻發生了重大轉折,最終以新儒家爲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成爲正統,儒家法律思想在有關法律制度、法律原則中得以充分體現。就主流法律思想來看.秦漢時期經歷了法、道、儒各家思想的前後更替.使法律指導思想逐漸向“德刑並用”和“德主刑輔”轉化, 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指導思想是經歷了秦漢時期的如此演變而逐漸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