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與漢代儒家法律思想之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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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儒家與漢代儒家法律思想之比較研究

先秦儒家與漢代儒家法律思想之比較研究

從先秦到漢代,儒家法律思想不僅經過儒家弟子們的諸多改造,還吸收了先秦以來多方學說的治國思想及安國策略。但究其主要方面來說,筆者以爲儒家法律思想上的演變可以概括爲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儒家學說內部法律思想的演進和變化;另一個方面是儒家學說對其他學術流派的借鑑和吸收。正是這兩個方面思想上的一次次綜合作用,使得儒家法律思想不斷改良,在各自的時代順應着社會的變革,一步步從“處江湖之遠”走到“居廟堂之高” ,作爲“正統法律思想”在封建社會延續近千年直至清末。[1]然而這兩個方面思想的合流,並不是偶然的,而是一種歷史的必然趨勢,關於這一點筆者將在下文中具體闡述。

筆者以爲,若論及先秦儒家與漢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異,則主要應該從以上兩個方面來加以論證。但由於這兩個方面相輔相成,互爲表裏,所以本文中筆者並未將二者加以明確的區分,而是採取以不同標題的方式邊敘邊議,由此來論證漢代儒家法律思想對原始儒家法律思想的改造及演進過程。以下筆者將通過對人性的思考、對待皇權的態度、對宗法意識下倫理觀念的闡述以及德行關係論這四個方面,將原始儒家與漢代儒家在法律思想上的差異做以比較。

(一)對人性的思考

人性論是對人的本性善惡的判斷,是邏輯的起點和價值判斷的基本根據。儒家的人性論,主體是人性本善。

孔子最早涉及人性問題,提出:“性相近也,習相遠也”。[1]認爲人的先天素質都差不多,只是後天實踐不同,纔有了君子、小人之分。孟子主張“性善”,認爲“善”是人皆有之、與生俱來的,只要教化得好,人人皆可爲堯舜。但是,如果放棄了後天的學習改造,就會成爲小人,甚至違法犯罪。

與二者不同的是,之後的荀子在人性論方面主張“性惡”。荀子認爲,人的本性是惡的,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好逸惡勞的。這種人性論既不同於孟子的性善論 ,也不同與法家的“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前者是一種天賦道德觀,後者則否認人們後天的學習及改造。荀子雖然說人性本惡,但是他認爲人性可以改造得善,也就是說正是因爲人生來性惡,所以必須進行改造,如果不進行學習和改造,就會違法犯罪,從而提出了化性起僞的主張。而正是因爲人性本惡,人未必都能接受道德教化,所以在改造的過程中,法律的配合便是必不可少的了。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荀子雖主張“性惡”,但他相信人性是可以通過後天的改造和學習來使之完善的,說明他並未對人性失去信心。荀子把禮義、法律、刑罰相提並論,正說明禮義、法度和刑罰是統一的。治理國家,單靠道德教化,或只靠法令刑罰,都是不能奏效的,必須把他們統一起來,才能改造人性。這纔是荀子人性論的核心。

荀子與孟子都強調教育,孟子的“性善”強調教育的可能性;荀子的“性惡”強調教育的必要性。他們都視教育爲預防犯罪的天然屏障。所以,先秦時期的幾位儒家人物都相信,人性是可以發揚光大,或者改造使之光大的。這就爲他們的政治和法律主張奠定了邏輯基礎。在法律的範圍內講,人人都是君子了,何來犯罪,社會秩序自然就變好了,法律也不需要了,只需要找到一種發揚或者改造人性的辦法就可以了,這就是道德教化。

西漢時期,董仲舒提出了新的人性論來論證“刑”的必要性和“德”的根本性。他將人性分爲三等:作爲統治者的“聖人之性”,可以教化的“中人之性”以及不可以教化的“斗筲之性”。這就是所謂的“性三品”說。他認爲:少數擁有“聖人之性”的人,天生性善,是不需要教化的;而少數擁有“斗筲之性”的人,天生惡質,再怎樣教化也不能使之從善,所以也是不需要教化的;而大多數擁有“中人之性”的人則屬於“有善質而未能爲善”。[1]也就是說,他們既可以爲善,也可以不爲善或者可以爲惡。這當然就需要對他們進行教化,這就與孟子和荀子的主張一致,認爲人只有通過教化之後才能爲善。不同的是,這裏所指的人不是所有的人,僅僅是指擁有“中人之性”的'人。

由此可以看出,在人性論方面,原始儒家始終堅持着一種對人性的理想主義,包括持“性惡論”的荀子在內,也認爲通過教化人人皆可爲堯舜。只要有“德”,每個人都可以是堯舜,那麼天下自然就太平了,“刑”的存在便是微不足道的了。在漢代大儒董仲舒所提出的“性三品說”中,雖然也強調教化的作用,但是這種教化卻是分等級的。只有擁有“中人之性”的人才需要教化,而擁有“斗筲之性”的人只能用刑罰來約束。董仲舒作爲將儒家經義應用於法律的第一人,首次提出了“刑”的必要性。

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以上幾位儒學大家雖然對人性的善惡有所區分,但對於使用教化來解決犯罪這一理論上卻不盡相同。董仲舒雖強調刑罰的必不可少,但是通過他的改造,使得儒家經義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即道德高於法律。由此看來,儒家重“人”輕“法”,重“德”輕“刑”的思想從未改變。

(二)對皇權的態度

皇帝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歷史上一直扮演着一種界乎於神和人之間的角色。秦漢以後,統治者們一方面把國家看成是家族的擴大,宣揚黃帝是天下的最高家長;另一方面又把維護家長、族長的宗法統治看成是鞏固政權的基礎。在此時,宗法家族規範直接上升爲法律規範。而促成這一轉變的正式漢代大儒董仲舒“天人合一”的神學思想。正是在這種思想的引導下,皇帝成爲了最高的立法者和審判者,凌駕於法律之上。

“天人合一”神學思想的這個理論是董仲舒“對專制皇權的一首讚美詩”[2],其價值在於神話皇權。這種立場顯然與孔孟異旨而同於法家。通過天人合一的神權法理論,論證君主地位的神聖和至高無上。通過陰陽學說,論證君臣、父子、夫妻之間關係的絕對性,提出了“三綱之說”。但天子畢竟是天的兒子,所以,天子政治刑罰有誤,天就降下災異以示警告。這就是“譴告”說。這樣,又迎合了孔、孟限制君權的傳統主張。相比於先秦儒家多談仁義,罕言功利,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施政方案,董仲舒的倫理思想則體現出政治化、宗教化傾向,並使倫理秩序走向專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