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思想比較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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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縱觀中國傳統政治哲學的發展歷程,兩漢時期的思想世界無疑給後人留下了獨特的漢代特徵的印象。我認爲這種特徵是由董仲舒塑造的,徐復觀先生也剛好這樣認爲。這一時期的儒家政治哲學經過董仲舒的改造不僅將原本得到了發揮,一時期發生了某種程度上的轉變。我認爲,儒學在漢代時期的發展以及它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產生的影響是與董仲舒的努力改造密不可分的。

儒法思想比較之我見

關鍵詞:政治需要;道德原則;比較;積極入世

董仲舒對先秦儒家政治哲學的改造雖然巨大,但深入其研究,會發現董仲舒的政治哲學並沒有放棄先秦儒家所堅持的人文主義精神。從某種程度上說,儒學之所以力壓百家成爲中國傳統主流的政治哲學,不僅僅在於它更能迎合現實政治的需要,更在於儒學自身內在的人文主義精神的最終指向是追求社會與政治生活中的良善,它在這一點上最根本地符合了整個社會的心理需要。例如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子就認爲"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乃"天下之常道"。董仲舒爲了論證專制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拋棄了孟子的"民貴君輕"論,荀子的"從道不從君"論,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論取而代之。由法家"三順"之說,演化爲儒家"三綱"之說,將儒家對等之倫理主義,改變而爲絕對之倫理主義。這樣的改變對儒家思想影響很大。三綱之說由於迎合了專制統治的現實需要,也無不爲歷代帝王所鍾愛,極力發揮董仲舒"三綱"之說的政治統治作用。在這一點上,我的感受是經董仲舒政治化後的儒家思想更像是一種"應帝王之學"。

在大一統的君主專制制度中,皇帝是核心,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力。在儒家看來,這一政治系統穩定的關鍵就是要保證君主的權威。"尊君卑臣"是維繫以皇帝爲核心的君主專制制度的精神支柱,這種絕對的君臣觀念首先是由法家提出的。先秦儒家雖然具有強烈的"入世"精神,但"道"高於"政"卻是儒家堅持的基本政治性格。"內聖外王"既是儒家的最高政治理想。君臣關係在先秦儒家看來是一種對等性的關係。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說君要像君,臣要像臣,父要像父,子要像子,互相都有責任和義務。並且主張"以道事君,不可則止"。對於事君之道,孟子的主張更爲激進,他說:"君有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

先秦儒家雖然強調秩序,但這種秩序並不是絕對的,其所主張的倫常關係是雙向的,即秩序的維持需要有對應關係的雙方共同承擔,這是先秦儒學基本道德原則和規範。法家則是主張不能相容,所以必然是落空的這種觀點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解釋董仲舒思想的內部矛盾。政治哲學是每一歷史時期的思想家在關注政治現實的基礎上對政治生活做出的價值判斷。它之所以是價值判斷,是因爲它不是對現實政治的白描,而是建立在對現實批判基礎上的價值追求。

中國古代思想家特別是儒家以積極入世的精神保持對現實政治的批判和審視,董仲舒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的政治哲學體現了對西漢初期政治生活的關注和批判。作爲一個思想家而不僅僅是一個傳經之儒,董仲舒在融合陰陽、道、法等思想的基礎上,通過引據儒家經典和構建本體論的天,不僅論證了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度的合理性,而且希望爲大一統的中央帝國提供了一套能夠維持其長治久安的理論體系。因此,董仲舒是一個思想家而不是一個公孫弘式的"文法吏",他的政治哲學既是基於對現實政治的考慮,同時又保持一定的疏離。而這種疏離不僅表現出他對先秦儒家王道政治理想嚮往和對君主權力的限制,也表現了一個思想家在專制制度已經確立的前提下所表現出的批判現實的勇氣和精神。

下面我們來談談儒法兩家法律思想的比較。

春秋戰國時期,用來維護奴隸主貴族統治的神權和宗法思想受到了極大衝擊。禮崩樂壞,諸侯異政,百家異說。諸子百家關於國家和法的各種觀點和理論蓬勃興起,學術思想領域"百家爭鳴"的局面形成了,其思想均涉及法律思想,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儒法兩家的法律思想。

1、先秦儒家與法家思想的不同點:

1.1法家與儒家所代表的階級利益不同:儒家代表了封建新貴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點是爲統治者建立統一的貴族政體出謀劃策,維護宗法等級制度,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儒家代表提出了一系列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的.法律觀點;法家是戰國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主張"以法治國"的一個學派。"法治"的目的是富國強兵,具有爲君主專制統治服務的明顯特徵。與儒家"禮,德,人治"結合不同的法家模式是"以法爲本","法,勢,術"結合。

1.2儒法兩家對法律作用的認識不同:儒家主張"先禮後刑,以刑輔德",主張道德教化,以德去刑。儒家認爲刑罰是教化的輔助手段,即"德主刑輔",教化的主要作用在於防患於未然;法家認爲法是衡量事物的標準的尺度,法律的第一個作用是定紛止爭,《管子七臣七主》說:"律者,所以定紛止爭也。"第二個是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2、先秦儒家與法家思想的相同點:

2.1在法律本質問題上:儒家的觀點和法家相當接近,都認爲法律只是君主的統治工具,都是爲了國家富強,爲統治階級服務。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的目的是維護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是法的社會作用的核心。儒法兩家在對待法的本質上是一致的。

2.2對待刑罰的態度上:儒家雖然重教化,輕刑罰,但並不不否定刑罰的必要性,當教化不起作用時,仍然主張訴諸暴力,使用刑罰。孔子即主張使用"寬以濟猛、猛以濟寬"兩手並用的統治方式。在這一點上,儒法兩家都肯定了刑法,刑罰的強制作用。

作爲傳統法律思想的表現形態,"法治"的形式和發展以"禮治"文化的存在爲前提,這也可以說是儒家法律思想在整個春秋戰國時期的新發展.表現爲從"禮治"到"法治"的轉化。以"法治"爲主體的法律文化,開闢了中國古代的成文法時代,建構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參考文獻:

[1]徐復觀:《中國人性論史》(先秦卷),上海三聯書店,2001年版。

[2]華友根:《董仲舒思想研究》,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

[3]周桂鈿:《中國傳統政治哲學》,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李威雄:《董仲舒與西漢學術》,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7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