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責任險需求研究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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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責任險需求研究綜述
摘 要: 典型的董事責任險通常包括個人保障部分與公司保障部分。個人的保險需求可以用風險厭惡來解釋,而公司的保險需求則一直是經濟學和公司金融理論的一大難題。最早,Mayers與Smith(1982)提出了公司購買保險的七大動機,經過後人的補充與引申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命題。20世紀90年代之後,研究者對這些理論及其蘊涵的命題進行了實證檢驗,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關鍵詞: 董事責任保險;保險經濟學;保險需求;公司治理  董事責任險(全稱應爲“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險”,本文簡稱“董事責任險”)作爲一種特殊的職業責任險,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家被上市公司普遍地採用,美國某些行業的投保率甚至達到100%,因此,對這一廣泛應用的險種進行研究,有着極大的現實意義。董事責任險承保的是董事責任訴訟風險,而超過半數的董事責任訴訟是由股東發起的,是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矛盾與衝突的反映,從這個意義上說,董事責任險承保的實際上就是公司治理風險;另一方面,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許多假說,如薪酬說、監督說等同時也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課題,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研究必然大大推進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此外,董事責任險的買賣雙方都是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機構,企業要決定買不買以及買多少,而保險公司會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收取相應的保費。企業的決策是建立在明確具體的風險管理戰略基礎上,從而符合理性人的解釋,還是純粹出於慣性,從而更符合行爲金融的解釋?董事責任險爲我們檢驗這些經濟學理論提供了豐富的素材。  一、基本理論及相關命題  傳統上,人們將公司購買保險的動機歸爲風險厭惡。風險厭惡用於解釋董事責任險的個人需求部分是有足夠說服力的——董事和高管人員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股東訴訟的風險,而股東訴訟往往可能使董事面臨鉅額的賠償,使其個人財富處於極大的不確定性之中。這樣,風險厭惡的人要麼不願出任董事和高管,要麼就採取過於保守的管理策略,以減少出錯的機會,而這對於企業來講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爲了吸引管理人才,並激勵其開拓創新,企業就會爲任職的董事提供某種形式的保護,購買董事責任險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風險厭惡卻無法很好地解釋董事責任險的公司需求部分。因爲公司本身就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在公司這樣的企業組織形式下,風險是由股東依據其股份多少來分攤的,而股東又可以通過資產多元化來規避這部分非系統風險。另外,從投資——收益的角度來看,由於保費加成的存在,董事責任險的保費往往超過預期理賠成本,因而,作爲一項投資,董事責任險的淨現值爲負。這就使得董事責任險公司需求部分的存在顯得讓人難以理解。  對公司保險需求的經典解釋來自Mayers與Smith(1982),他們從MM定理出發,提出了公司購買保險的七大動機:  第一,保險公司是最佳的風險承擔者。交易成本的存在決定了公司的風險具體由哪一方來承擔對公司價值的影響是不同的。由於人力資本具有不可分割性,公司管理者和員工要求的風險補償往往較高,而股東和債權人儘管可以利用資本市場來規避風險,但受資本存量制約,其風險承擔能力有限。保險公司是專門從事風險管理的,在風險評估和防控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能夠降低風險管理的成本,從而提升公司的價值。  第二,保險可以降低期望破產成本。公司破產時要發生各種直接或間接的費用,將主要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企業破產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因而,只要預期破產成本減少的現值超過保費加成的現值,企業就有動力購買保險。  第三,保險公司可以提供有效的理賠服務。由於規模經濟和專業化的結果,保險公司在處理索賠方面享有比較優勢。對於因財產損失和責任訴訟引起的索賠,保險公司將利用其遍佈全國的服務網點進行處理,公司的理賠部門還會對相關處理決定進行復核。尤其是在責任訴訟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將聘請經驗豐富的當地律師,代表企業進行抗辯。  第四,保險公司可以發揮外部監督者的功能。根據代理理論,公司各個相關方都有着不同的利益訴求,其決策都以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爲準則。由於締約成本的存在,人們無法事先簽訂一個面面俱到的契約,總有一些事項是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於是就產生了監督的需要。而保險公司便可以充當監督者的角色,而且,相對於其他監督機制,如外部顧問等,保險公司會更加盡責。  第五,保險可以約束管理者的投資決策。由於股東和債權人利益上的分歧,企業有可能投資於某些淨現值爲負或拒絕某些淨現值爲正的項目,債權價值會因此而減少,股權價值卻增加。意識到這種財富轉移的可能性,債權人就會在購買債券時壓低報價。爲了降低融資成本,企業不得不在債務合同中承諾對企業的投資決策進行自我約束,而購買某些保險便是常用的方法之一。  第六,保險可以減少期望稅賦。稅法某些條款的規定使得當公司的稅率是累進制時,相對於自保來說購買保險會降低企業的期望稅賦。  第七,保險可以降低監管成本。某些行業的產品定價是受到管制的。爲了確定一個合理的價格,監管方必須對損失的分佈進行估計。而保險公司在損失估算方面是專家,他們通過測算損失發生的概率與損失的期望值來確定風險的大小,並在此基礎上加成,從而確定具體的保費。爲了提高效率,監管者就傾向於由保險公司負責損失估算。另外,由於保費加成隨着產品價格轉移給了客戶,企業也有購買保險的動力。  在後來的.研究中,Mayers與Smith(1987)對保險在約束企業投資決策方面的功能進一步做出了論述:意外損失使得某些資產的價值取決於未來的追加投資,因而具有買入期權的特徵——如果損失不發生,資產的價值與未來的投資決策無關,而一旦損失發生,其價值就要看公司是否會追加投資以重置該項資產。另一方面,在企業的資本結構中存在債務的情況下,追加投資的收益將主要用來償還債務,從而使得股東的境況有可能比沒有追加投資時還要差。這樣,即便淨現值爲正,企業也不願追加投資。投資不足將導致債權人可能無法足額收回借款。因此,債券發行時,債權人就會把投資不足的風險考慮進去,並反映在其報價中,投資不足產生的成本最後還是由股東承擔。爲了獲得低成本的資金,企業就會千方百計使債權人打消疑慮,例如,在債務合同中規定限制分紅,留存一定的資金用於償還債務或進行投資。爲某些資產購買保險也是債務合同中經常採用的措施。此外,他們還對最優保額進行了研究,認爲避免投資不足沒有必要足額投保,最優保額的臨界點由資產結構中債務的金額與損失淨額來決定,債務金額和損失淨額越大,保額就應該定得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