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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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研究
在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要解決的首要是合理地對其功能和使命進行定位。我們不能期望獨立董事們完成太多的工作,他們的可投入的有限的時間和精力也決定了他們不可能爲公司或股東做太多的事。我們應該實際一點,確定給獨立董事的任務少一點,明確一點,或許他們還可能起到一些真正的作用。  一、獨立董事現有功能定位的有效性難以發揮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款對獨立董事的定位有了明確規定: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  可以看出,在指導意見中將獨立董事定位偏向於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獨立董事要發揮這一功能定位的有效性需要很多前提條件,但我國在這些前提條件方面還存在很多障礙,以至於獨立董事有效性得不到很好的保證。  1、上市公司股權相對集中,國有股一股獨大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相對集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東絕對控股,一股獨大現象嚴重。這是引入獨立董事的原因之一,但同時也成了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障礙之一。大多數上市公司中,董事會和經理層基本都被大股東所控制,事實上是控股股東“一個人說了算”,不要說沒有股權的獨立董事,就是擁有相當數量股權的二股東、三股東也很少有發言權。這樣,股東大會制約董事會、董事會制約經理層的公司治理體系很難發揮作用,獨立董事作用也就無從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都形同虛設,讓幾個專家學者去監督和制約大股東,可能嗎?  因此,有學者認爲,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人控制是“轉軌中的內部人控制”,與英美國家的內部人控制有本質的差別,其解決與手段當然應該不一樣。內部人控制問題的解決主要在於通過產權制度塑造新的“外部人”,這與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沒有多大關係。  2、提名程序不完善,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  根據上海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協會、金信證券所日前對69家上市公司進行的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獨立董事中,近九成的獨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東或高層管理人員所包攬,其中有55%的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推薦給股東大會討論的,另有27%由高層管理人員推薦,其他股東推薦的獨立董事很少。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管理層基本爲大股東所控制,因此獨立董事的提名基本是由大股東所包攬。從調查結果來看,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主要原因出在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上。在獨立董事提名方面,《指導意見》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由持股1%以上的股東推舉,其實是將小股東排除在外,因爲不少公司1%以上的持股者,往往不是中小股東。以ST南華爲例,其第三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爲1.82%,第四大股東爲0.91%。這種規定,實際上將獨立董事固化在流動性較弱的中大股東羣體上,限制了其獨立性。一旦獨立董事違背了提名人(中大股東)的意志,很快就會失去獨立董事的資格。  在我國既然引入獨立董事的主要目的在於監督控股股東及其代理人的行爲,那麼獨立董事的人選就不應該由控股股東或其控制的董事會選擇或決定獨立董事候選人,否則獨立董事所發揮的作用將大打折扣。  3、半數上市公司未設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缺乏支撐的平臺  在專門委員會方面,《指導意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佔有1/2以上的比例。在被調查的上市公司中,49.3%的上市公司沒有設立四會,同時設立四個專門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比率只有18.84%,其他近三成的上市公司根據需要設立1~3個專門委員會。由此可見,在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缺乏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導致獨立董事的定位模糊,任務也不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