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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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主要有制定經濟政策和法規、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和行動等職能。就功能效用來講,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的職能是保證組織宗旨得以實現的保證。
  關鍵詞: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職能
  1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設置
  
  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設置是隨着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由簡到繁,由單一向多層次發展的。大致可分爲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一般包括兩個部門:議事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通常爲大會,以及處理日常事務的行政管理機構,被稱爲主席團或執行局、祕書處等;第二階段,隨着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設置也在進步。一個組織內部的機構設置往往因其宗旨、職能協調範圍而定。故出現一個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中常有數個執行與主管機構並存的狀況,它們分別主管該組織的不同領域。第三階段則是司法機構的出現。
  按照每個機構所承擔的職能來講,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議事與決策機構,又稱權力機構。議事與決策機構是由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組成的。其主要職能包括制定和修改本組織的方針政策、審覈預算、決定接納新成員、選舉執行機構的成員、制訂及修改有關規章等。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權力機構爲全體成員提供了討論、審議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問題與相關事項以及該組織任何其他機構的職權、並就重大問題作出決議的論壇,其性質基本上是建議性、監督性的機構。
  (2)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由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全體或部分成員的代表組成,一般由權力機構選舉產生。其職權主要是執行權力機構或決策機構的決議,提出建議、計劃和工作方案並付諸實施。許多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執行機構經授權,在權力機構閉會期間行使其大部分職權。根據組織基本文件的一般規定,執行機構的成員進行工作是代表組織,並非代表指派該成員的國家。近年來,執行機構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不少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最高機構的決議常常是由執行機構磋商確定,再由決策機構正式通過,可見執行機構在組織決策中的重要作用。
  (3)行政機構。行政機構大多稱爲祕書處,但也有稱作總祕書處的,如比荷盧經濟聯盟,其首長稱爲祕書長或總幹事。行政機構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日常工作機構,由從事某項專門工作的人員組成。行政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處理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各項日常事務,包括同各成員聯繫、執行組織決議、對外代表組織、登記條約(即作爲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條約的保管人),以及製作和分發文件等。實際上,它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正常運行的核心部位。
  (4)司法或準司法機構。司法機構或準司法機構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設立的`專門負責審議和處理法律問題和通過司法或準司法手段來解決成員間爭端的機構。這些機構具有獨自的特點,其組成人員一般是由各國推舉並經過特定程序在法官或經濟貿易學家中,並按照良好的品行、較高的聲譽、能力、審判經驗和國際貿易法的熟練程度等標準嚴格選擇而來的。
  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大多在上述機構之下,還設有各種輔助性的附屬機構。最常見的是在業務主管機關或執行機構之下的各種常設委員會。這些常設委員會大體上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承擔該組織的內務工作,數量較少,職責明確,如預算委員會等。另一類是各種專門問題委員會,其組成根據該組織的章程,或由最高權力機構、業務主管機構確定,其職責是該組織的一些專業問題進行系統的考察研究,並負責有關的協調工作。
  此外,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各個主要機構爲確保其職能的履行也設有各種輔助性的機構,有的稱爲專門委員會,有的稱爲工作組。如依照《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附件2001.2(A)
  條的規定,自由貿易委員會共設有8個專門委員會和6個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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