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財稅機制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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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財稅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實質性實現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是當今世界各國共同的宏觀經濟管理控制目標,更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共同富裕事業發展的重要戰略願望。本文針對當今我國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財稅機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立足於中央與地方兩個層面,提出具體改進策略,以期爲我國財稅機制的優化提供有利參考。

關鍵詞: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財稅機制;

充分利用區域天然優勢,改革優化財稅機制是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快速發展與穩定發展的有效措施。區域優勢存在差異是區域長時間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也是區域之間經濟發展失調的基礎性原因。而財稅制度作爲外部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對區域優勢不明顯地區產生有效的彌補作用,進而實現區域經濟的協調。根據對歐美等發達地區相關資料的調查,發現創新與優化財稅機制是實現區域協調發展的可行性方式。

1、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中,有關財稅機制的問題解析

1.1財稅分配機制存在缺陷

財稅分配機制涉及範圍廣闊,主要包括財稅收入在地方政府、經濟圈與中央之間的具體比例關係。財政收入大量稅收項目中,主要支柱性稅收佔比近90%,這些支柱性稅收也就是較爲常見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營業稅三個方面,其餘非稅收財政收入主要是對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費用。對上述現象進行合理分析,我們能夠發現我國財稅分配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體現在區域產業稅成果微弱。對2015年三種產業的稅收供給量展開分析,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第三產業稅收貢獻率爲54.81%,第二產業稅收貢獻了爲43.94%,第一產業則爲1.22%,產業結構相對而言比較合理。稅收作爲國家宏觀調控財政收入的關鍵內容,具有極爲明顯的政策導向作用,有些地區過於依賴非稅收作爲財政收入來源,這將對稅收宏觀調控作用造成負面影響,徵稅結果無法達到預期效果,不利於區域經濟協調發展[1]。

1.2財稅權限機制存在缺陷

我國現行的財稅權限機制主要包括財政收入支配、財稅政策擬定發佈、財稅執行管理等權限。將地方和中央財政支出作爲案例進行分析,依照固定比例將財政支出具體分爲三種類型,即地方主導型、中央主導型以及地方責任型。據統計顯示,2015年全國23種財政支出項目當中,用於國防軍事、國際外交、燃油物資儲備等工程的財政支出佔比,中央主導型財支的一半以上;用於公共設施、安全、設備運營等17種項目的財政支出佔比地方主導型財支的一半以上,由此可見,地方財政支出支配權相對更大,但也同時肩負着更多的公共事業責任。這種財稅權限機制存在比較嚴重的缺陷,主要問題體現在地方財政權限和公共事業責任匹配度不足。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之間的比例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維持在3:7的局面,直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實行分稅制以後,中央財政收入比重逐漸上升至55%。2006年以前,中央財政支出與地方財政支出比例同樣是3:7,2013年到2016年地方財政支出一度超過80%,大幅高於總財政收入。當今,地方事權與中央事權在法律層面並沒有具體界限,通過二者財政支出比例可知,中央將大量支出任務交付於地方,例如上述23種財政支出項目中,就有2種爲地方責任型、17種爲地方主導型。地方政府肩負大量本應由中央承擔的教育、交通、農林、國土等公共事業的建設,引發地方和中央之間的公共事權偏移錯位現象,使地方經濟發展陷入窘境。

2、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財稅機制策略

爲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穩定的發展,必須對相關財稅機制、政策加以優化和完善,放寬我國大量欠發達地區財稅管理權利,爲其供應接二連三的優惠措施,進而從國家層面對經濟發展形成促進作用,提升公共事業和人民生活均衡水準,不斷減小東北、西北等欠發達地區和東部沿海地區的經濟差距,進而良好完成協調穩定發展的根本目標[2]。

2.1優化財稅分配

優化財稅分配機制應從兩個方面着手:

第一,優化共享稅比例。在我國營改增戰略事業的驅使下,地方政府能夠在短時間保有地方財政實力,但就長遠角度來講,仍然不夠完善。因此,應在完全取消營業稅以後,重新構建增值稅具體分享佔有比例,使地方政府分配比例達到40%。同時,爲加速我國大量欠發達地區經濟進步,提高對此類地區的鼓勵和支持力度,應對偏遠山區、產業優勢嚴重欠缺、資源乾枯、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欠發達或困難地區進一步增加五到十個百分點的分成。此外,還應逐漸取消城建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項目以企業、行業爲基礎進行稅收分享的現行方式,應給予省級以下立法部門或地方政府自行規定增值稅劃分規則的權利。

第二,優化或重塑地方稅收系統。國家應儘快推出資源稅整改措施,例如將石油、天然氣、水資源、森林資源等歸納爲徵稅體系,以從量定額、從價定率的角度實現從價計稅,從根本上提高自然資源負稅能力。然而,對於欠發達地區、經濟轉型過程中的傳統資源城市應依照具體情況實施減免賦稅的政策;優化個人所得稅,根據具體行業和普適性計稅方法,拓展綜合所得稅內容;深化房地產稅收項目改革優化,使傳統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合二爲一,由地區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稅率。

2.2改革財稅權限

爲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應對現行財稅實施全方位改革。一方面,將地方和中央之間所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具體劃分,讓其界限清晰。例如,中央應負責九年義務教育、公共醫療、社保等公共服務事業,負責國家安全、外交、消防、警察等安全類事業支出,而地方政府應負責地方區域內城市中的公共交通、公共環境建設等事業的支出,將高速公路、鐵路、航空等大型交通運輸事業,水利、電網建設等大型工程建設事業設定爲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支出,並根據我國目前國情,明確比例;另一方面,現階段,我國中央佔有、支配財政的權利相對較大,爲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可根據地方具體情況,適度放寬該區域政府的財權。例如,以科學、客觀、合理的形式重新劃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確定權、解釋權、減免權等。

在分稅制度背景下,地方和中央均有着不同程度的獨立稅收,應給予地方政府關於固定稅收的管理權限,並且該權限必須以獨立自主的模式存在,將非全國性徵收的稅收立法權、減免權交予地方,在中央制定全國性徵收的個人房產稅、資源稅等地方主要稅收法律的同時,給予地方適當的減免權和細微調整權,進而爲地方財政實力增加和經濟增長提供有力保障[3]。除此之外,我國還應對財稅績效評價體系進行合理完善。例如,明確協調發展標準,構建以國家爲主體,省級、地方政府相互配合的績效評價規則。其中,財稅評價的主體機構應包括審計部門、立法部門、稅務機關以及財政機構等,將責權制度應用於財稅評價工作上,實現分工明確、責任明晰、制約合理的新局面,擴大評價的內容範圍,將財政分配的整體過程全部劃分到評價體系當中,加大力度對稅收管理、財政收入等工作的績效評價。

3、結語

綜上所述,合理、科學、符合我國國情的財稅制度是確保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就目前我國現行財稅機制而言,在制度、權限等多個方面存在問題,對其進行優化和改革是實現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之路。中央和地方應立足於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以此爲基礎不斷完善我國財政機制,進而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事業奠定基礎。

4、參考文獻

[1]馬萬里.中國式財政分權經濟增長導向型特徵分析-兼論經濟持續增長與社會和諧發展的體制約束[J].社會科學,2014(09):32-42.

[2]徐麗媛,王勝偉.借鑑“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創新生態補償財稅責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J].蘭州學刊,2014(08):136-142.

[3]陳厚義.後發地區財稅制度改革的特徵問題、動力體系與應對策略[J].雲南財經大學學報,2014,30(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