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專業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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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是指受物業所有人的委託,依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對物業設備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並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服務。下面,小編爲大家分享物業管理專業畢業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物業管理專業畢業論文

近些年來,一些發生在小區內的矛盾逐漸最終演變成刑事案件的案例屢見不鮮,起因大都是業主之間生活習慣的差異、志趣愛好的不同或者是對於公攤面積的糾葛,還有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等等,如果物業管理水平提高,物業管理人員能夠對這些問題進行妥善處理,就能避免很多的問題。因此,物業管理水平的提高事關到每一位業主的自身的利益和物業本身的利益,對提高物業管理水平的探討實在必要。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現實狀態

所謂的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是指業主與物業從簽訂合同之時開始到合同終止這一個時間內業主與物業之間就小區住宅等相關問題所產生的糾紛和摩擦。隨着我國小區住宅的規模不斷增大,業主的需要也呈現複雜化的趨勢,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也呈現複雜化的特徵。就產生糾紛的當事人來看,主要分爲以下幾種類型的糾紛:

(一)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物業公司對小區的不合理管理上。例如,物業公司非法(未經過業主的許可)佔用業主土地;巧編名目亂收費;隨便提高收費標準、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差等等。由於我國還沒有對物業管理相關的收費標準,這就給物業管理公司以可乘之機。由於一系列不合理的物業管理情況,導致業主強烈不滿,而物業管理公司又給不出合理的解決方式,最後導致糾紛的發生。

(二)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這類糾紛的發展主要是由於業主之間生活習慣、志趣愛好之間的差異而導致的。例如,停放車位的不合理引發的糾紛、違章搭建或者飼養小動物引發的糾紛、侵害鄰里的利益、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引發的糾紛等等。這類糾紛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處理和解決,極易釀成災禍。

(三)與業主委員會有關的物業管理糾紛

商品房的物業管理公司最終的確定有一個過程。在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企業,並沒有簽訂正式合同之前,由開發商選定的前期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後,將由業主委員會討論決議今後的物業管理公司。由於,前後的物業管理公司很有可能會發生變動,因此,前期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之間很有可能發生糾紛,前後期的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也有可能發生糾紛。並且,由於業主委員會並不能代表每一個業主的利益,所以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也有可能發生糾紛。更有甚者,業主委員會的成員有可能收了某一個物業管理公司的紅包,而不做出公平合理的決定。

(四)物業管理公司、業主、開發商之間產生的物業管理糾紛

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糾紛主要是指開發商在業主購買房屋前在合同中所記載的房屋質量、物業管理服務、物業費用等問題未能得到兌現。未能得到兌現的原因主要是在業主購買房屋後,業主與開發商之前的合同款項未能得到物業管理公司的認可,這時,業主就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實際的糾紛。

二、物業管理糾紛的發生原因

物業管理糾紛的發生原因雖然錯綜複雜,但是歸結起來,主要是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觀念不同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實質上是“主人”與“管家”的關係,業主就是“主人”,而物業管理公司是“管家”.然而,物業管理公司並沒有清醒的認識到這一點。物業管理公司是業主花錢僱傭一個企業來管理小區的,而不是管住自己的。現在很多的物業管理公司並沒有秉承着“服務業主”的理念,而是“管理業主”的理念。對於業主違章停車、垃圾亂堆放等行爲,物業管理公司就加大治理力度,甚至要求業主交高額的.罰金,而對於水電供應不正常、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等不涉及其自身利益的問題則“放縱”.

(二)業主對前期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之間的關係認識不到位

新建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公司通常是由開發商投資建立的物業管理公司,與開發商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業主購買房屋後,一旦發現房屋的質量問題、物業管理公共的收費問題和服務問題就會向物業管理公司反映,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解決。而物業管理公司與開發商有着同等的法律地位,肯定不願意代替開發商受過,於是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之間就會出現糾紛,有些物業管理公司還通過停水、停電來報復業主,由此,矛盾進一步激化。(三)發生糾紛的雙方重視自己的權利而輕視義務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屬於雙發的有償合同,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的權利。業主一方的義務就是繳納物業管理公司所規定的各種費用,權利就是享受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各種服務。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就是向業主提供各種服務,權利就是依據所提供的服務要求業主繳納合理的費用。因爲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雙方不明白權利和義務的辯證關係,而只重視自身的權益的實現而不重視自己義務的履行,而造成雙方的權利均無法得到實現而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