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內部審計外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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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內部審計外部化
一、引言  所謂“內部審計外部化(Outsourcing the Internal Audit Function)”就是從外部聘請專業職員履行內部審計職能。其主要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企業內部審計部分及職員與外部師協調和配合,共同完成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另一種是企業不設內審機構,而是與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合格機構簽約,由其提供職業內部審計服務。  由120多個國家參加的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理事會於1999年6月26日通過了內部審計的新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和諮詢活動,其目的是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改善組織的經營。它通過系統、規範的評價和改善組織的風險治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有效性,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將該定義與IIA1990年在《關於內部審計職責的聲明》中修訂的內部審計的定義作一比較可以看出,兩者有一個重大的差別就是新定義中往掉了“在組織內部”一詞。這也就是表明內部審計不再是一種企業內部的自檢活動,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外部資源”履行內部審計的職能,即可以實行內部審計“外部化”。  二、內部審計面臨的困境  內部審計是隨着受託責任的而發展,它通過完善整個企業的經營系統來進步經營工作的性(economy)、效任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特殊的貢獻。但隨着經濟的發展,內部審計越來越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1.內部審計機構及職員無法對被審單位保持超然獨立的地位  內部審計的基本職能是查證和評價職能,即對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證實,並提出審計意見,即使是對企業的效益與治理水平的評價,也往往就是對其他受託人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評價。這樣內部審計師的意見必將會到其他人的利益。而內部審計師能揭露其他受託人違約行爲和虛假報告的概率決定於兩個方面:(1)審計師能發現違約行爲和虛假報告的概率;(2)審計師對已發現的虛假行爲和虛假報告揭露的概率。第一個概率決定於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沒有必要的專業能力,即使存在着違約行爲和報告有虛假,審計師也查不出來。第二個概率取決於審計師的獨立性。假如不能獨立於被審部分或受制於被審職員,則內部審計師會受到被審部分或有關職員的壓力,從自身利益出發,審計師可能不願意揭露所有發現的違約行爲和虛假報告。可見。在審計監視與鑑證方面,內部審計師只有與被審單位保持獨立且又有發現的專業能力,才能揭露出違法行爲和虛假報告,對委託人來說他纔有存在的價值,內部審計才得以生存。但是企業的內部審計部分作爲企業的一個職能部分,企業內所有的職能部分和經營單位都在企業的主要領導人的領導下行使職權,相互間地位同等,可見內審機構在企業內並不是真正處於超脫的地位。其次,內審職員作爲企業成員與企業其他成員之間必然存在着各種不同形式的從屬和依存關係,某些關係甚至是嚴重和內在的,可見內部審計職員也不是具有超然獨立的地位。內審部分及其職員獨立性的喪失必將影響到內審部分職能的發揮。  2.企業內因審計破門缺乏合格的內部審計師  前面提到內部審計職能的發揮取決於兩個方面,除獨立性外,另一條是取決於內部審計師發現違約行爲和虛假報告的概率,即內部審計師的專業能力。由於內部審計的初始階段的審計工作主要側重於以查錯防弊爲目的的財務審計,故內審職員大都來自財會部分,由此導致其結構單一的不盡公道的狀態。隨着企業制度建立,內部審計職員由單一的財務審計向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延伸、並終極轉移到效益審計上來,已成爲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這必將要求內部審計職員具有寬廣的知識,不僅是財務方面的專家,也應是生產治理方面的專家。但企業很長時間來一直將內部審計看作一種非增值(non-value added)服務,很少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務培訓內部審計職員,從而使得內審職員素質不相適應於內部審計發展的要求,這種狀況必將影響到內審工作的質量,這是內審工作應亟待解決的一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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