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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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思考
[摘要]隨着治理和審計的,一些企事業單位選擇了向外部審計職員購買內部審計服務,即出現了內部審計外部化(或外包)趨勢。內部審計外部化作爲內部審計發展過程的一個新動向,是企事業單位理性選擇的結果,而對於我國高校內部審計而言也是明智之舉。但在內部審計外部化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必須因地制宜地採取相應的對策。只有在公道規避與解決內審外部化可能出現的題目基礎上,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工作才能夠順暢進行。  一、存在的題目  1、在內審業務外包過程中,選擇外包單位的方式、程序不當或人爲干預過多而導致中選的外包單位素質不高,審計效果。  2、外部審計的獨立性有可能受到影響。由於外部審計機構良莠不齊,同時實施具體審計業務的職員的執業水平和道德素質也有差別,爲了確保外部審計機構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行事並保證審計質量,在內審業務外包過程中,內審部分實行監視和控制措施是很有必要的。但這反過來又勢必影響外部審計機構和職員的獨立性。由於假如監控的程度和方式不當,過多進行人爲干預,就會影響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審計。  3、審計工作不夠“貼心”。內部審計外包後,審計可能會變成一種程序性的工作,由於外包審計職員只與委託單位有短期的合約關係,終極的經濟效益與他們沒有直接聯繫,外包審計職員便不會像內部審計職員那樣全心全意爲本單位考慮。  4、外包審計職員因短期合約關係才接觸外包單位,並非長期駐紮於此,因而可能由於不夠熟悉單位內部的情況而導致審計效果不如內審。註冊師、造價工程師和其他專業人士究竟不熟悉各個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內部審計師,特別是那些在校內工作很長時間的內部審計師,更瞭解本單位的發展戰略、治理手段、文化氛圍、部分間的利益關係等因素。這種背景知識的差異可能影響到審計計劃的深度和審計程序的執行,並可能會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產生重大的影響。  5、由於外部審計職員獨立於委託單位,不受委託單位的行政約束,因而有可能出現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外部審計職員在精神上、組織上、經濟上均獨立於委託單位,不像內部審計職員那樣在本單位行政約束下事事小心、留意影響,因而有可能責任心、認真程度不夠強,甚至有可能與建設治理方有關職員或施工單位串通舞弊,影響審計質量。  6、在內部審計職員與外部審計職員協調及實施監控措施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糾紛。外部審計職員多數是具有執業資質、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士,而內部審計職員相對來說在這方面欠缺一些。因而在協調與監控過程中,外部審計職員有可能對內審職員的公道建議熟視無睹,甚至導致雙方發生衝突。  二、解決題目的對策  1、在內審業務外包過程中,所選擇的外包方式及程序應既做到公然、公平,又能體現性、公道性。例如以招投標方式作爲選擇外包單位的方式應當是科學而公正的,但必須留意設計的技術招標書、評分指標及賦予的分值權重應當科學公道、考慮全面,真正做到考察外部審計機構的素質。同時,招標的程序應在監察部分的監視下進行,所密封的標書不能有任何暴露投標單位身份的跡象,否則將視爲廢標。只有從形式到都做到客觀公正、科學公道,才能使技術水平、職業道德俱佳的外部審計機構及職員脫穎而出,從而保證高水平的審計質量。  2、內審機構在實施控制和監視措施的過程中,應留意得當、程度適度。一方面應給外部審計機構及職員足夠的空間,使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和相關規範工作。在審計計劃階段,外部審計職員在選擇審計技術、審計程序和確定其範圍時,不受任何控制和干擾;在審計實施階段,外部審計職員在選擇應審查的範圍、活動、人際關係和治理政策方面,不受控制和干擾。不能因個人利益和私人關係而放棄或限制對某些場合的檢查活動;在審計報告階段,審計職員在陳述經審查明確的事實,對審查結果提出建議和意見時,不受任何控制和干擾。另一方面內審職員在實施監控時,應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例如對於基建項目外包審計,在外部審計機構與施工單位及建設治理方現場代表見面商議的過程中,應有內審職員見證;在外部審計職員對竣工圖有疑問,需察看現場時,應由內審職員陪同並共同查明題目;對於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內審部分負責人及技術職員有複覈和提問權,如發現題目,應當提出異議。只有監控的方法與程度適當,才能即使外部審計機構保持實質上與形式上的獨立,又使內審部分達到質量控制的目的。[摘要]隨着治理和審計的,一些企事業單位選擇了向外部審計職員購買內部審計服務,即出現了內部審計外部化(或外包)趨勢。內部審計外部化作爲內部審計發展過程的一個新動向,是企事業單位理性選擇的'結果,而對於我國高校內部審計而言也是明智之舉。但在內部審計外部化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必須因地制宜地採取相應的對策。只有在公道規避與解決內審外部化可能出現的題目基礎上,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工作才能夠順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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