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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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摘 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其發揮作用的根本保證。制約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主要因素爲法制因素、機構設置因素和職員配備因素等,針對這些因素在內部審計的法制建設、機構設置模式及工作方面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措施和建議。     二、制約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因素  內部審計所處的地位,決定了它保持自身的獨立性較之外部審計有更大的難度。它的獨立性是有條件的,相對的,有着天生的缺陷。與外部審計相比,我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受到較爲嚴重的制約,缺少完整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內部審計、法規不健全  我國的內部審計工作沒有專門、具體的法律規範,沒有同一的內部審計準則。目前,我國已頒發了針對國家審計的《審計法》,針對審計的《註冊師法》,而針對內部審計的只有審計署頒發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2003年2月10日審計署審計長會議通過的新條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5年7月14日發佈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同時廢止),並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醞釀很久的《內部審計法》遲遲未能出臺。這導致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地位上的巨大差異,在根本上制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產生了兩種後果:(1)內部審計職員地位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其正當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2)由於沒有具體可操縱的部分、行業規章制度,缺乏相關配套指導措施,內部審計職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無章可循,無法可依,可操縱性較差。  2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獨立  一般來說,內部審計機構的治理主要有三種類型:受本單位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的副總裁領導;受本單位總裁或總經理領導;受本單位董事會領導。從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有效性來講,領導層次越高,其獨立性就越有保障。  我國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是在國家干預和推動下建立起來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很不規範,缺少完整的獨立性。當前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的現象普遍存在,有些內部審計機構不是單獨設置而是由其他部分領導或合署辦公,例如:(1)附屬於辦公室;(2)附屬於會計部分或與會計部分合署辦公;(3)附屬於紀委;(4)附屬於監察部分或監事會;(5)臨時由某一部分領導。這種狀況導致了內部審計機構和職員受各方利益牽制,難以開展獨立的監視活動,嚴重製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所以有些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形同虛設,甚至名存實亡。另外,有些單位甚至沒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  當前,我國大多數國有企事業單位都設置了專職的紀律監察部分,且都直接對本單位最高權力機構(公司黨委或董事會)負責。進行內部審計時,往往由紀檢部分牽頭,組織監察、計財等相關職能部分成立工作組展開審計。由於內部審計機構的臨時性和非正規性,被審計部分往往不予重視,或者通過各種渠道對工作組施加,甚至處處抵制,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此種模式下,內審部分成爲臨時機構,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大打折扣,致使內部審計不能發揮應有的監視評價職能。  內部審計機構在企業中所處的地位決定了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具有相對性和侷限性。在目前狀況下,片面誇大“企業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監視體系的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國家審計機關行使審計監視權”是不切實際的,它過高的估計了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過高的估計了企業內部審計的監視作用。  3 內部審計職員缺少完整的獨立性  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當前的實際狀況,內部審計部分一般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副職領導,內部審計職員親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單位控制,內部審計職員的人事調派權、工資治理權、賞罰權等由所在單位把握。即內部審計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並對其負責和報告工作,使得內部審計職員執紀執法的程度直接受單位領導的.影響,工作質量直接受單位領導的制約。這就導致了以下的存在,嚴重製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1)由於被審部分是內部審計職員所在單位的組成部分,客觀上造成了內部審計工作爲本單位利益服務的依附性,這樣就產生了片面理解內部審計的職責和作用,以爲內部審計機構應該維護本單位利益。當本單位局部利益與國家整體利益發生衝突時,內部審計往往過多考慮本單位局部利益。甚至有些內部審計機構查出或明知本單位有違法違遊記爲卻視而不見、聽之任之。  (2)內部審計職員的親身利益直接受本單位利導控制。有些單位領導爲了本單位、小集體或個人利益而不信任或限制使用堅持原則的內部審計職員,對依法辦事的內部審計職員實施高壓制,迫使內部審計職員聽其指揮或與其同流合污。  (3)內部審計職員安排的隨意性。其表現爲:職員由財會部分調任,實際審計經驗差;離退休職員或臨時調聘職員充任;有關職員兼任。這些情況極大地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導致內部審計無法客觀公正地發揮監視評價職能。  我國大多數國有企事業單位設置的紀律監察部分都隸屬於公司黨委或董事會,其負責人一般由副職兼任,專職紀委書記也只享有副職待遇,在公司黨委或董事會中居於次要地位。公司黨委或董事會成員往往兼任公司行政領導職務,按照各自的主管方向分別領導一個或數個職能部分,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治理。紀檢部分進行內部審計時,一般是從監察、計財等相關職能部分臨時抽調職員成立工作組,以工作組的名義開展工作。由於內部審計職員來自各個職能部分,必然受到各自部分負責人的影響,各個部分負責人又受到各自主管領導的影響,這樣直接導致內部審計職員的獨立性無法得到充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