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獨立性內部審計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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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獨立性的另一屬性就是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下面小編整理了企業獨立性內部審計論文,歡迎大家參考!

企業獨立性內部審計論文

企業獨立性內部審計論文

一、企業內部審計獨立性受限的主要表現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受限

目前我國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主要形式:一是設置內部審計部門,二是在財務部門下設審計機構,三是未設機構只配備相關的審計人員或者由財務人員兼任。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內部審計,要麼是由主管財務的負責人進行管理,要麼就是由財務機構直接管理。如此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使得內部審計仍然參與了企業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活動,要向企業主管財務的領導彙報工作並對其負責,受組織或者個人的控制與干預,不易保持其獨立的監督、評價和鑑證者的地位,無法實現相對的獨立。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受限

獨立性要求審計人員與審計單位不存在經濟利害關係,但是我國企業內部審計人員作爲企業的一員,其福利待遇、職務晉升、業績考覈等等,都要依賴並受限於企業,並且大多情況下審計人員也無法實施有效迴避,無法做到精神上的獨立,無法真正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和保密。

(三)內部審計法規制度落實不到位,致使獨立性受限

雖然我國的憲法、審計法、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等法律法規對審計獨立性做了規定,且要求內部審計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大打折扣現象比比皆是,重製定輕執行、重表象輕實質、重形式輕結果的情況時有發生。

二、確保企業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有效路徑

(一)提升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其屬性之一就是審計機構的獨立,而實踐中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受限的原因是其設置缺陷與隸屬關係不明。要提升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就需要彌補其設置的缺陷,釐清其隸屬關係。首先,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內部審計機構,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具有相應的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不得置於財會機構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會機構合署辦公,更不允許不設機構只配備相關人員甚至是由財會人員兼任的情況存在。其次,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在企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制衡關係,不妨採用國際上成功的做法,將內部審計機構直接隸屬於企業董事會,沒有董事會的可以直接隸屬於企業總經理,定期向董事會或總經理遞交工作報告。因爲董事會是企業的最高經營決策機構,總經理是企業決策執行的最高領導,他們在企業經營決策、經營管理中屬於最高權威。在董事會或總經理領導下設立內部審計的專職機構,使其有別於其他職能部門且高於其他職能部門,不僅有利於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相對的獨立性和較高的權威性,而且有利於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保障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

審計獨立性的另一屬性就是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而實踐中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性受制於自身利益和素質的羈絆,所以,保障內部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首先,必須突破現有的利益鏈,使內審人員的自身利益不再依附於企業或領導,將內審人員的`福利待遇、職務晉升與其工作績效直接掛鉤。因爲工作績效是完成工作的效率與效能,包括工作數量、質量以及社會效益等,所以只有將內審人員的自身利益與其審計事項的數量、質量以及社會效益相連,纔能有效激勵他們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實現審計目標。其次,要全面提升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因爲審計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內審人員只有具備了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高的職業素養,才能保持精神上的獨立,既不使自己的判斷從屬於他人,也不以個人的偏見來左右職業判斷,能夠以客觀、公正、不偏不倚的工作態度保障審計結果的真實。

(三)優化內部審計隊伍結構

隨着知識競爭和人才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面臨的環境和利益相關各方期望也在不斷變化,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要求也愈來愈高,所以,就審計環境和審計資源有效運用而言,優化企業內部審計隊伍結構就顯得尤爲重要。一是優化內部審計人員培訓機制,注重後續教育,使其從事內部審計業務活動時,具備審計、財務會計、稅務金融、統計分析、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法律和信息技術等知識,保持較高的專業勝任能力,熟悉企業生產經營中面臨的主要環境風險,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與公正性,增強工作成果的可信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二是優化內部審計人才的引進與退出機制,打通人才交流與晉升通道,確保隊伍結構合理,打造一支複合型的人才隊伍。三是建立審計隊伍的職業行爲規則,規範監督行爲,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保持誠信正直的職業操守,以應有的職業態度執行審計業務,不偏不倚地做出審計職業判斷,樹立良好的審計隊伍形象,提升自身公信力。

(四)完善內部審計的制度建設

首先,在審計法規體系框架內,建立符合企業內部管理與監督的合理有效的內部審計機構,是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保障。其二,是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內部審計流程和管理程序,並明確其獨立的監控制度、審計職責權限、職業道德準則等是開展審計工作條件之一,通過職責分工來達到相互牽制和監督的目的。其三,是建立高層次的管理體制,嚴格的人事管理制度,推行內部審計人員外派制度,明確隸屬關係,規定報告關係,重視內部審計報告和建議,實施內部審計結果公開制度,使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保持獨立性,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增強內部審計的強制性。其四,是樹立內部審計的權威性,權威性與獨立性是相輔相成的,是保證審計獨立性的必要條件,只有保證內部審計的權威性,才能保證內部審計人員對所提供的審計報告中的問題給予客觀公正、合理正確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