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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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關鍵詞] 審計獨立性;監視;鑑證  內部審計是增加組織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獨立、客觀的保證和諮詢活動。它以系統、專業的對風險治理、控制及治理過程有效性進行評價,改善和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內部審計也是強化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手段,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規範內部治理、進步效益、建立企業制度的客觀要求。內部審計真正發揮檢驗、監視、鑑證、諮詢職能,取決於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涵義  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職員獨立於他們所審查的活動之外,一個人能客觀地評價自己的工作。獨立性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條件。內部審計職員只有具備應有的獨立性,才能正確地實施審計。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一種相對的獨立,由於內部審計機構作爲單位一個職能部分,其工作範圍是由單位領導決定的。工作範圍是否足夠廣泛,在很大程度上到內審部分是否能夠獨立於業務經營活動,內部審計職員的工作應該是自由和客觀的。自由意味着可以自主判定,自主抉擇,不受其他部分、個人或外來因素的制約。客觀意味着實事求是,保持公正、中庸之道的職業態度和操守。  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受到高級治理職員熟悉和態度的制約,在一定程度上受其組織地位的影響。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需要高級治理層和內部審計職員雙方的共同努力。  二、如何實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實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包括實現組織上的獨立和精神上的獨立兩個方面:組織上的獨立是指在組織機構中要給內部審計工作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精神上的獨立是使內部審計職員保持客觀性。  (一)組織上的獨立  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必須取得領導的支持,擁有良好的組織條件,才能獨立地開展工作。  1 內部審計部分應該由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確保內審部分的工作範圍足夠廣泛,增強其獨立性。同時,也能使單位對審計報告作出迅速反應,根據內部審計部分的建議及時採取措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  2 內部審計部分經理應有權出席、參加由高級治理或董事會舉行的與內審職責有關的會議,如有關審計、財務報告、治理控制系統等會議,通報有關審計工作計劃和實際審計工作的信息,與董事會直接交流,使審計信息能迅速地以本來面貌到達董事會,避開來自其他方面的干擾。  3 內審部分經理的任免由董事會確定。由誰來決定內審部分經理的任免,對於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極其重要。董事會作爲最高決策機構,不參與日常經營治理,但又需要了解治理職員的工作業績和單位目標的實現。因此,需要有一個獨立的部分和一批專業職員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客觀公正的檢查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直接向董事會報告。  4 單位應制定一個正式的章程,以書面形式確定內審部分的宗旨、權力和職責,並獲得高級治理層的批准和董事會的確認。在章程中,單位必須明確內審部分在組織機構中的.地位、工作範圍,以及在審計過程中有權檢查的相關記錄、職員和實物資產,賦予內部審計相關的權力,保障內部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5 內審部分經理應當每年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職員計劃和財務預算,以書面形式報高級治理層批准,並報董事會備案。內審部分在報送計劃時,應在報告中說明制定的依據,幷包含足夠的資料,以使高級治理層和董事會能夠獲取充分的信息,據此作出批示。  (二)精神上的獨立  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還要求內審職員在執行審計工作時,必須在精神上是獨立的,在道德上是正直的,對有關審計事項的判定和決定不屈從於他人的意志,不受他人的干擾,保持客觀性和職業操守。爲此,單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分配工作任務和指派審計職員時,應避免實際的和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和偏見。在實際工作中,內審職員與被審計事項的責任人互不友好或過於親密都會防礙內審職員專業判定的公正性,造成偏見。因此,內審部分經理需定期向內審職員瞭解關於潛伏的利益衝突和偏見,以做到心中有數。  2 在條件答應的情況下,內審職員應定期輪換,即使開始不存在利益衝突和偏見,長期負責對某一部分審計工作也會使審計雙方由陌生到熟悉,或由於過於熟悉業務導致疏忽,這都會影響審計職員的客觀性。因此,定期輪換對於保持審計職員精神上的獨立是必要的。  3 內部審計職員不得承擔經營治理責任,不能參與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和執行,而只應承擔與檢查、評價和建議相關的審計責任。在實際經營中,由於專業職員緊缺或時限要求等其他原因,內部控制職員會被抽調完成一些非審計工作任務,這時單位內審部分應明確該內審職員執行的不是內審職能,以後他們不應該審查該項自己曾負責的活動,以免其客觀性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