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釋義(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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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釋義(十七)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條詮解]

本條是關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製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1.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內涵。

夫妻一方財產也叫夫妻特有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後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夫妻雙方的約定,夫妻保有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財產。本條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是指法定的夫妻特有財產。確立夫妻特有財產製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不應因該公民與他人締結婚姻關係而喪失其存在的必要,法律仍應給予承認和保護。

夫妻法定的夫妻特有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並依法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法定的夫妻特有財產的性質屬於公民個人財產的範疇,依法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婚姻法》確立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權制度,是對公民個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財產權益的承認和維護。

2.法定夫妻特有財產的範圍。

依據本條的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由以下財產組成:

(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

是指結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經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既包括夫妻單獨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也包括夫妻一方與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通過繼承、受贈和其他合法渠道而獲得的財產;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也包括購置的物品等。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法律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是保護公民個人身體健康權的需要。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屬於公民人格權的一種,與公民個人的人身存在具有密不可分性,因此,一旦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受害者本人有權要求侵權行爲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獲得相應的醫療費、殘疾人補助費等費用。由於這類費用是公民因個人身體健康受到傷害所依法獲得的補償,理所應當歸受到傷害的公民個人所享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依法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同樣也只能歸受到傷害者本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照這條法律規定,作爲被繼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其個人意願依法以遺囑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瞭其遺產只歸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繼承或者受遺贈,這種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基於此遺囑內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所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於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特定的受贈人之間達成的協議,所贈與財產的所有權只能轉移給特定的受贈人,因此,如果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指明其將某項財產贈與給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則所贈與的財產就應當屬於夫或妻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