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經濟分析方法在經濟法教學的應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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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與傳統法律分析方法相比,經濟分析方法在經濟法教學與人才培養中具有定量化和精確化等優勢。但在具體教學與對人才培養中應用經濟分析方法仍面臨學生經濟學基礎知識欠缺、解釋力錯位和方法協調困難等問題,因此,需要在課程設置、原理選用和應用思路上進行明確和調整。

探討經濟分析方法在經濟法教學的應用論文

關鍵詞:關於經濟法方面的論文

經濟分析方法是指主要採用經濟學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和運行情況,描述各類法律問題。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1]。與傳統法律方法相比,經濟分析方法具有明顯的技術性和具體性,能夠將具體的法律問題數量化,使法律的經濟分析更加精確,比規範分析具有更強的實用價值和操作性[2]。對於經濟分析方法在經濟法教學中的應用,經濟法學者們持積極肯定態度,但實際教學中仍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經濟分析方法在經濟法教學與人才培養中應用的必要性分析

經濟法的典型特徵之一是經濟性,經濟法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爲法律。第一,從價值追求上看,經濟學以資源的有效性爲前提假設,尋求資源有限條件下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利益最大化。在經濟法律制度中,無論是宏觀調控法還是市場規制法,立法目的條款中重要的法律價值理念之一就是效率。第二,從經濟法的內容構成來看,經濟法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產生的,對經濟生活準則的表述通常甚至不加轉換,直接由立法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將經濟制度、經濟技術性規範通過變爲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從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功能上看,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調控關係和市場規制關係,反映基本經濟規律,包括價值規律、競爭規律、投入產出規律。經濟法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如財政、金融、稅收作用於市場經濟,發揮着節約交易成本、節約資源消耗、節約權利配置的費用等功能。第四,經濟法律行爲接受經濟評價。宏觀調控行爲和市場規制行爲要接受經濟評價,市場秩序是否更加穩定,市場競爭是否更加公平自由,是評價宏觀條款行爲和市場規制行爲的根本標準[3]。因此,從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內容構成、手段功能以及評價標準,與經濟學都具有相通性,在經濟法教學中貫徹經濟分析方法具有客觀必要性。

二、經濟分析方法在經濟法教學與人才培養中應用的難點分析

由於涉及大量的經濟學基礎知識和分析工具,因此,如何在經濟法教學與人才培養中協調經濟分析和傳統法學的'規範分析是經常遇到的難點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法科學生缺乏系統的經濟學知識基礎

經濟法教學中由於內容經常涉及一些經濟學(廣義上)基本概念,例如預算法中涉及財政收入計算方法的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的區別,稅法教學中涉及稅率、稅基、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區分,反壟斷法教學中涉及相關市場認定中交叉需求彈性等原理,這些都需要具備一定的經濟學基礎知識。而我國現行的法學專業課程體系設置中,很少有高校會將經濟學作爲經濟法學學習的前置課程,這給經濟法教學帶來了挑戰。

(二)套用西方經濟學原理難以解釋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基礎

西方經濟學,尤其是規制經濟學認爲存在市場失靈,所以需要用國家有形的手替代市場無形的手發揮作用,即先有市場經濟後有經濟法。而我國經濟法是從一個非市場社會中產生的,不存在市場經濟這一前提基礎,中國經濟法從一開始就不是爲了彌補市場缺陷而出現。當前,主流的經濟法學教材中仍普遍採用西方經濟法學的理論分析框架,在教學中引用西方經濟學原理敘述中國經濟法的歷史和特徵時,難以自圓其說。

(三)經濟分析方法與傳統法律分析方法結合難

經濟分析方法有自身的一套邏輯體系和分析框架,並且不同經濟學派各自的觀點並不相同。傳統法律分析方法注重法律的教義學分析,強調概念的準確性、一致性和規範性,評判經濟行爲的標準是合法/不合法模式。法律概念的經濟分析在概念的規範性上有欠缺,且對行爲的評價標準主要是成本/效益模式。因此,在經濟法教學上存在經濟分析方法與傳統法律分析方法的協調問題。

三、經濟法教學與人才培養中合理應用

經濟分析方法的思考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完善建議。

(一)在法學本科教學與人才培養中增設經濟學基礎課程

在目前的非專業基礎課程中,很少有學校設置經濟學原理課程,這不利於經濟法律相關課程的學習。對於法科學生而言,掌握必要的經濟學知識對於法律課程的學習乃至今後的工作都有幫助。將經濟學課程作爲經濟法學習的前置課程,可以大大節約經濟法授課教師對於基礎經濟學知識的講解,將主要精力放在法律知識的講解方面,提高教學效率。

(二)調整教材中有關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學原理

現行主流教材中,甚至許多經濟法學者的研究中,以西方經濟學原理闡述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存在理論和實踐上的偏差,給經濟法教學帶來難以自圓其說的困境。建議分頭闡述,經濟法在西方的產生過程,可以西方經濟學原理闡釋。對於中國的經濟法,主要應以1978年改革開放後的中國經濟政策和主流經濟學原理加以解釋。

(三)在教學和人才培養中以法律分析主、經濟分析爲輔

由於經濟學原理的變動性強,不同學派觀點存在衝突,對經濟法的教學應當以法律分析爲主線,注重相關法律概念、規則和制度的規範性分析,梳理其中的權力(權利)義務關係。經濟分析方法的侷限性在於無法用某一個經濟學原理一以貫之地解釋或闡述所有的經濟法問題。經濟分析方法的作用應當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注重對法律概念的經濟學背景知識的分析;二是運用經濟學理論對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進行分析,例如,反壟斷執法中的寬恕制度,可以借鑑經濟學上的囚徒困境理論進行解釋;三是對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演變進行解釋,通過經濟分析方法的解釋,能夠讓學生對經濟法中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立法思路有比較深刻和具體的理解。

結語

綜上,在經濟法教學中,不能過分迷信經濟分析方法的作用,經濟法教學畢竟主要是法學課程,應當以傳統的法律分析方法爲主導,藉助經濟分析方法在概念、制度和立法思路上的解釋力優勢爲法律分析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1]馮玉軍,柯華慶.法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

[2]錢弘道.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評判[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3).

[3]張守文.經濟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