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衝突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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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衝突的解決
論述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的文章很多,只不過有的文章論述的是商號權,有的是字號權,但無論是企業名稱權、商號權還是字號權,都是講商標與我國企業名稱組成中最能體現企業名稱區別功能的部分之間的衝突,即我國企業名稱中的商號(字號)。嚴格地說,在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中,商標與企業名稱是不可能發生衝突的。概念上的混淆,反映出理論界對這兩權熟悉的模糊。本文試圖從企業名稱(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使用的字號)中抽象出商號概念,建議把商號權作爲知識產權對待,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框架內,從商標和商號的不同價值功能上對該兩種權利實行不同的保護方法,以期從根本上解決困擾司法實務界的該兩權衝突題目。  一、建立具有知識產權屬性的商號權制度  商號在英文中是tradename,正確的翻譯應爲“商事交易的名稱”,譯成“廠商名稱”實際上是不正確的。根據《德國商法典》第17條對商號的規定,商號有兩重含義。第一,商號是一個名稱,在商事活動中,商人可以依據此名稱從事經營;第二,商人以商號的名義起訴和被訴。有學者據此以爲:“一部分外國立法及有關國際條約中的商號概念與我國的商號概念有很大區別,大體上相當於我國的企業名稱”,實在這是一種誤解。德國有專門的商法典,商號僅僅是商人的名稱,這個名稱本身並不是法律上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在通常情況下商號與商人是不同的,商人在爲商行爲中能以商號署名,能應訴和被訴,不過是商法典的規定而已,其商號的真正權利義務主體還是商人本身。因此,無論是我國還是外國,商號的基本含義是一樣的:是商事主體所有的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具有明顯識別價值的專有名稱,只不過因有無商法典的規定,其法律作用不同而已。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的商號與企業名稱有明顯的區別:第一,從結構上來說,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商號包含在企業名稱之中,是企業名稱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儘管我國有少數大中型國有企業沒有商號,如武漢鋼鐵廠、長沙客車廠等,但這類企業是歷史形成的,與企業登記治理條例是不相符的。第二,從功能上來說,商號側重於區別同行業的不同企業,如“同仁堂”藥號與“九芝堂”藥號;企業名稱則是對企業登記地、行業、財產責任形式、組織形式的綜合反映,能較全面地反映商品或服務信息。第三,從內容上來說,商號是一種無形財產,能在經營活動中爲企業帶來除商品和服務本身價值之外的利益;企業名稱本身並不具有財產的內容,只有與商號結合纔有可能產生財產權。第四,從使用範圍來說,商號可以用於商品或者服務的包裝、裝潢,可以突出使用,以引起相關公衆的留意;企業名稱只能按有關法律的要求在包裝上進行註明,以表明產品或服務的來源。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給出商號權的定義,商號權是商事主體享有的在商事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商號上的權利。商號權具有知識產權的特徵:首先,商號是商事主體在經營服務活動中增加的一種信息,商號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一些著名的商號經過長時間的經營積累了其特有的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和號召力,對於其產品或服務佔領市場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而這些商號本身也有着重要的經濟價值,具有強烈的財產屬性。但這種財產權本身又是無形的,它是通過一定文字組合體現出來的一種與企業密不可分的信譽,具有無形財產權的屬性,但商號權的無形財產權的實現必須依附於生產經營該商品或提供該服務的名稱,不能脫離企業名稱而單獨存在。其次,商號權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有性。在現階段,由於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商號權保護制度,商號只是附在企業名稱權中進行有限的保護,而我國企業名稱實行登記註冊制度,只有在同一行業內享有排他的專有權,因此商號的專有性也只是在企業登記的範圍內排除同行業進行登記使用的專有性商號,其他不同的行業仍可以使用該商號,但其使用應以不對他人商號權有降低信譽等侵害爲宜,也不得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同時還應當考慮對馳名商號在全國範圍內的所有行業進行特殊保護。企業名稱以登記爲生效要件,但商號應以實際使用爲準,採不登記主義,對於沒有經過登記但已經在生產和服務中使用且已有一定影響的商號應確認其商號權予以保護。這樣一方面是保持與巴黎公約的規定一致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保護那些沒有經過登記的老字號的需要。再次,商號權具有地域性,商號權的地域基於企業名稱登記的行政區域但又不應當限於該區域,否則就起不到保護商號的作用。企業名稱權嚴格地限定於所登記的行政區域,但由於商品銷售或者服務的範圍很多情況下是超出該行政區域的,超出所登記的行政區域經營或服務而形成的商號權當然受到保護,對於全國馳名的商號,其保護範圍應擴大到全國範圍,一省馳名的商號,則應擴大至全省。商號權具有以上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特性,但商號權不具有知識產權(除貿易祕密)的時間性特徵。商號權不受時間限制,只要企業存在,企業的良好信譽沒有喪失,其對商號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就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商號權具有時間上的無窮性,但商號權的時間無窮性不是盡對的,當企業濫用名稱權或者商譽喪失,其商號的使用不能爲經營產生增值利益時,商號權也就消滅了。  企業名稱是一企業區別於他企業的標識,而商號在企業名稱中往往起着區分的關鍵作用,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可以說,企業名稱是企業區別於他企業的標識。而商號則是企業名稱本身的標識,是企業名稱的“魂”,而且好的商號在市場競爭中不但能起到區別作用,還能起到良好的廣告作用。也正因如此,企業在登記企業名稱時,往往選擇的是一個具有良好市場影響和豐富內涵的商號。商號經依法登記後,就成爲商事主體經營、服務質量在公衆心目中的一種信譽,企業的衆多經營行爲,都與商號密切聯繫在一起,商號的'使用、轉讓和繼續均能爲企業帶來財產利益。有一個值得探討的題目是,是否所有經登記的字號都享有商號權?在商事活動中,信用良好的企業名稱能爲企業帶來財產上的增值利益,其中的增值因素是企業的商號。從我國目前的法律相關規定來看,筆者以爲,商號權是商主體基於企業名稱登記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良好信譽與信用而享有的對商號的權利,該種權利並不因企業登記註冊而當然享有,只有在企業登記註冊後經營良好、老實取信,在相關公衆中有一定影響時才享有。至於企業經登記後在沒有形成良好的商譽前使用、轉讓和繼續而得的利益則是基於企業名稱權本身而獲得的,並不是基於商號權而產生的增值利益。  我國沒有建立起專門的商號權保護制度,已有的規定也是將商號置於企業名稱權之中進行保護的,這種保護方法使商號權的作用被沉沒,而且商號必須與企業名稱一起經過登記註冊,而我國參加的《保護產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公約成員國均有保護廠商名稱的義務,而且是無須經過登記的廠商名稱。這樣就必然會將國內企業的商號置於不利的保護地位,商號在我國仍具有其獨立的價值,一批歷史上形成的老字號在我國有着深厚的影響和文化內涵,在保護企業名稱權之外,我們應當與國際接軌,建立起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商號權制度。   二、商號權與商標權衝突的解決  我國商號多由中國文字組成,而且字數未幾,商號與其他知識產權的衝突不易發生。由於商標可以採用文字或文字組合,商號權與其他權利的衝突主要是與商標權的衝突。商號權與商標權的衝突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商號被他人作爲商標使用;另一種是註冊商標被他人作爲商號使用。在目前條件下,由於對商號沒有形成專門的保護制度,商號權作爲在先權利還沒有明確,一些商號特別是一些有影響的商號被他人搶注的情況十分普遍。我國2001年修改的商標法在這個題目上固然有所規定,但在哪些權利是在先權利的題目上還不明確。在現有立法還沒有將商號權作爲在先權利對待時,有人把企業名稱權作爲在先權利,但企業名稱權作爲人身權利爲在先權利,實在踐意義不大。平常所說的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衝突實質是與商號權的衝突。  商號和商標具有不同的價值功能。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在生產、加工、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上所作的一種特殊標記,其功能是證實商品或服務的特定身份,以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因此,商標只能用於商品或服務上。商號是商品生產或者經營者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專有名稱,其功能是證實商品的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的特定身份,常與企業名稱結合在一起,可以在商品或服務及包裝、裝潢、廣告、招牌上突出使用。二者固然價值功能有所區別,但透過商標和商號,購買者和消費者都能看出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和信譽,這也是造成商標和商號經常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因。商號權和商標權同爲知識產權,但這兩種權利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首先,商標權採取註冊原則,沒有經過註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而商號在國際上採取不登記主義,以實際使用形成商號權爲準。其次,商標的範圍是在登記國的一國範圍內有效,除全國馳名的商號外,商號權一般只在其產生的地域內受保護。再次,商標保護有時間限制,過期要續展,商號沒有時間性。  根據上文的立論,建立商號權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商號權與商標權的衝突題目可看從根本上解決。當兩權發生衝突時,堅持以下幾個原則:一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明確商號權是一種在先權利。企業名稱權僅適用於標明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其使用的範圍和方式應有嚴格的規定,商號則可以用於商品的包裝、裝潢以及招牌和廣告上,並且可以突出使用。當商號的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發生衝突時,要審查哪種權利在先產生,在審查時要留意商號權的產生不是從企業名稱進行登記時開始的,而是從商號權的形成開始的,同時與我國加進的國際條約一致。商號權的產生不以登記爲必要條件,對於一些老字號,其權利形成的時間應該從該字號產生時起,對於沒有經過登記的商號,只要實際上已經使用併產生了商號權,就應認定爲權利已經形成。二是堅持老實信用,禁止欺騙、誤導公衆原則。老實信用作爲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得到普遍適用,在商事活動中更應遵守。商號權和商標權的衝突主要發生在生產、消費領域,在商標沒有產生任何聲譽或者商號還沒有產生良好商譽具有商號權時,商號與商標發生偶然衝突引致糾紛的情況較少,大多數情況是當一方在使用過程中產生良好的貿易信譽,對該商標或商號的使用能帶來增值的貿易利益時,他方纔會爲貿易目的往使用他人的商標或商號,因此對於背信棄義,採取欺騙手段使用他人知識財產、足以誤導公衆的行爲應認定爲侵權行爲。三是堅持權利覆蓋原則。我國地域廣大,難以建立在全國範圍內保護所有的商號權的制度,對商號權的保護只能限定在商號權產生的地域範圍,但商標權的範圍是全國性的,這就產生了商號權與商標權的地域保護衝突。爲此要堅持地域覆蓋原則,對於全國馳名的商號,賦予全國的地域效力,當商標侵害這種商號權時,應當責令在全國範圍內停止侵權;當商號在一定的範圍內享有商號權時,則商標的侵權認定應當只限於該地區。同樣,當商號侵害商標權時,侵權的範圍也只限定於商號權存在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