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登記企業名稱與在後註冊商標衝突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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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雖與在後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但只要是對字號的善意合理使用,其仍受法律保護。註冊商標是否馳名的事實是判定被告行爲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即存在需要跨類保護時纔有認定的必要,馳名商標認定應遵循按需認定原則。

在先登記企業名稱與在後註冊商標衝突的處理

■案號 一審:(2011)合民三初字第00117號 二審:(2012)皖民三終字第00005號

【案情】

原告(二審上訴人):遼寧省營口凱倫咖啡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口凱倫公司)。

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銅陵市凱倫西餐廳。

營 口 凱 倫 公 司 提 供 的 第3240219號商標註冊證書複印件記載:“凱倫”商標,註冊人是營口凱倫公司,覈定服務項目爲(第43類)咖啡館(商品截止),註冊有效期限自 200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 2010年1月22日,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給營口凱倫公司頒發遼寧省著名商標證書,記載:你單位第3240219號“凱倫”商標被認定爲遼寧省著名商標,有效期限2010年01月22日至2013年01月22日。

2003年3月20日,銅陵市凱倫西餐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申請書記載的企業申請名稱爲銅陵市凱倫西餐廳,經營範圍爲咖啡、西餐、茗茶。2003年4月4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給銅陵市凱倫西餐廳出具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載明: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同意預先覈准下列兩個投資人投資10萬元,在長江中路中聯大廈設立私營合夥企業,名稱爲銅陵市凱倫西餐廳,該預先覈准的企業名稱保留期自2003年4月4日至2003年10月3日。銅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關於銅陵市凱倫西餐廳的企業基本信息表記載:企業名稱銅陵市凱倫西餐廳(普通合夥);經營場所銅陵市長江中路中聯大廈二樓;經營範圍咖啡、西餐、茶藝服務;法定代表人崔治國;成立日期 2003年4月9日,經營期限2003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登記機關安徽省銅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銅陵市凱倫西餐廳於經營期間在二樓店面門頭的黃色面板上醒目寫有“KARENCOFFEE凱倫咖啡”字樣,其經營時使用的紙巾上印有“凱倫咖啡會所、Coffee”等字樣。營口凱倫公司在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爲2932.8元。

營口凱倫公司認爲,銅陵市凱倫西餐廳自2003年4月以來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凱倫”文字和在店面門頭及紙巾上使用“凱倫”文字的行爲,侵犯了其對“凱倫”文字註冊商標的專用權,遂於2011年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銅陵市凱倫西餐廳停止使用“凱倫”名稱;銅陵市凱倫西餐廳賠償因侵權行爲給營口凱倫公司造成的損失30萬元以及爲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3萬元;“凱倫”商標爲馳名商標。

銅陵市凱倫西餐廳辯稱:1.營口凱倫公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因爲銅陵市凱倫西餐廳企業字號中使用的“凱倫”文字與營口凱倫公司的“凱倫”商標無關,而簡體“凱倫”商標的權利人不是營口凱倫公司。同時銅陵市凱倫西餐廳2003年3月即在安徽省銅陵市申請“銅陵市凱倫西餐廳”的企業名稱,並依法被覈准註冊。至此,銅陵市凱倫西餐廳依法完全擁有該名稱的使用權,並在被覈准的區域內具有排他使用的權利,任何包括商標使用權在內的其他權利的行使都不得侵犯該名稱權。 2.2004年1月,營口凱倫公司搶注了“凱倫”商標,但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此“凱倫”商標非彼“凱倫”商標,所以此“凱倫”商標與“凱倫”字號的企業名稱之間也沒有任何侵權的可能性。而且,銅陵市凱倫西餐廳將“凱倫”作爲企業字號使用在先,營口凱倫公司搶注該字號爲商標,其本身就是侵犯了銅陵市凱倫西餐廳的在先權利,只是銅陵市凱倫西餐廳沒有主張該權利,但並不是放棄該權利,更不能否認銅陵市凱倫西餐廳依法擁有該字號的使用權。故也不存在侵犯營口凱倫公司商標使用權的事實。 3.營口凱倫公司不符合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該商標也不符合認定馳名商標的實質要件。請求法院駁回營口凱倫公司的訴訟請求。

【審判】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營口凱倫公司在本案以其享有“凱倫”和“凱倫”兩項文字商標專有權爲由,指控銅陵市凱倫西餐廳在其企業名稱及其他相關經營行爲中使用“凱倫”文字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營口凱倫公司是第3240219號“凱倫”文字商標的註冊人,即營口凱倫公司在200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期間對“凱倫”文字註冊商標享有專有使用權。

本案的焦點是銅陵市凱倫西餐廳在其名稱中使用“凱倫”文字,以及在企業店面門頭上使用的“凱倫咖啡”字樣和在經營中印製的紙巾上使用“凱倫咖啡西餐”字樣,是否 侵 犯 營 口 凱 倫 公 司 享 有 的 第3240219號“凱倫”文字註冊商標專用權。銅陵市凱倫西餐廳的企業名稱覈准於2003年4月4日,該企業實際成立於2003年4月9日,即該企業於 2003年4月9日始就享有對現有名稱及名稱中字號的使用權。而營口凱倫公司獲得第3240219號“凱倫”文字註冊商標的時間是2004年1月14日,該時間點顯然遲於銅陵市凱倫西餐廳獲得其企業名稱及名稱中字號“凱倫”使用權的時間,即銅陵市凱倫西餐廳對“凱倫”文字作爲在企業名稱中的使用權對於營口凱倫公司的“凱倫”文字商標而言,屬於在先使用權,而保護在先權利是處理知識產權權利衝突的基本準則,即銅陵市凱倫西餐廳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凱倫”作爲字號,對第3240219號“凱倫”文字註冊商標不構成侵權。

銅 陵 市 凱 倫 西 餐 廳 盡 管 自2003年4月9日始享有對現有名稱的使用權,但其在使用該名稱及字號時必須依法規範使用,其在店面門頭上使用“凱倫咖啡”以及在紙巾上使用“凱倫咖啡西餐”等情節中,對“凱倫”文字的使用顯然不屬於規範使用名稱和字號的情形,也不屬於《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的情形。從該使用的形式和內容看,儘管上述文字是 “凱倫咖啡”和“凱倫咖啡西餐”等文字組合,但“凱倫”兩字是詞組中的核心文字,屬於對“凱倫”文字的突出使用,意在宣示其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或標識,從而使“凱倫”文字起到了商標的功能。而銅陵市凱倫西餐廳僅獲得對“凱倫”文字作爲名稱中字號在先使用權,該先用權不能及於“凱倫”作爲商標使用的功能,因爲商標法對商標的保護實行先申請和優先保護註冊商標原則。因此,銅陵市凱倫西餐廳將“凱倫”作爲商標使用的行爲與營口凱倫公司的“凱倫”文字註冊商標發生了衝突。